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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之何兵专栏
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
日期:[ 2007年12月23日 ] 版次:[ AA23 ] 版名:[ 个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我是在天涯社区里看见网友的热评,才留意许霆ATM机案。基本案情是: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到ATM机上取款,发现ATM机出错,遂多次取款达17.5万元。广州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为由,判其无期徒刑。网友们热议此案,一是因为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二是因为法律上扑朔迷离,考验全民的智商。

  对于ATM机属于金融机构,官民皆无异议。争点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学界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指“采取不易为受害人发现的方式,在受害人不能当时发现的情形下取得他人的财物”。鉴于读者并非都是法律行家里手,容我略加申述。

  所谓“不易为受害人发现”是指行为时,不容易被受害人发现,并非指“不为受害人发现”。有些笨贼技术不过硬,行窃时会被人察觉,但如果被害人因为胆怯而假装不知的,仍构成盗窃。由此可见,成立盗窃罪关键在于犯罪分子“自以为人们不知”,至于受害人事实上“知”或“不知”,通常无关定性。

  许霆在多次取款时,内心以为银行可能不知,主观形态符合盗窃。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没有ATM机的主动配合,许霆无法完成侵占行为。更头痛的是,由于ATM机出现故障,导致许霆实际上可以公开地实施侵占,无须秘密进行,即使许霆身后立着警察,他也不知道许霆的卡里没钱!许霆的客观行为以及ATM机的表现,又与盗窃罪有所不符。问题出在ATM机犯傻,把钱不当钱,“同意”给付。对于相对人错付的,民法上以“不当得利”责令返还,民间俗称“多退少补”,法律上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不当得利数额巨大又拒不返还的,刑法上无专项规定,某些法院以“侵占罪”解决之。

  许霆得款后远走高飞,民法上构成侵占财产,但能否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许霆远走高飞,属于拒不返还,似合侵占罪。但由于这笔钱并非银行交给许霆保管,也非银行遗忘物或埋藏物,犯罪客观方面又有不符。

  许霆的行为貌似盗窃罪又貌似侵占罪,出现归类难题,病在立法出现瑕疵,没有告诉法官们,一旦ATM机犯傻如何处置。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律瑕疵屡见不鲜。某国有一起趣案:法律对“蔬菜”和“水果”定有不同关税,结果海关碰上了“西红柿”!进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水果”,出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蔬菜”,海关一筹莫展。这东东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当你用它做闲食,它就是水果;当你用它做汤,它就是蔬菜。也就是说对于某些事物,你说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关键看你怎么说!

  案件出现归类难题时赖法官来解释―――“嘴大就是政策”。法律解释的要义是“衡平”,即平衡各种利益,求得中正结果,民间称为“一碗水要端平”。本案判处无期,则民心不服;如果无罪释放,则纵容不法。本案可以考虑通过对侵占罪中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作扩大解释,求得衡平。“他人交给”法理上包括“他人自愿交给”和“他人错误交给”。ATM机错付款可视为“他人错误交给”,从而以侵占罪处以轻刑。我必须承认,这样的解释确实勉强,但弥补法律漏洞,谁能天衣无缝?

  本案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法官的判决民间死活不服?焦点无非是量刑太狠,有失公允。查,广州中院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判三年有期徒刑;查,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判有期徒刑15年。而一个并无前科的良民,因一时贪欲侵占17万元,就被处以无期!青春、爱情、事业毁于一旦;他的亲人将生活在阴霾中,直到永远。从社会现状来看,能够贪污受贿的,主要是官员,而盗窃犯罪的,主要是平民。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大于后者。我国刑法对两者定罪量刑已有不公,而法院执法时再施重手,无异于雪上加霜,民心如何能服?量刑过重也许可以增加畏惧,但同时也平添仇恨。

  从各地法院一再呈现的误判中,不难读出法院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而不是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正是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体贴民意,导致人们只能借助天涯社区等网站来表达心意,―――民意已然在天涯。因此,如何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宣言,在司法制度上得到贯彻落实,就成了当今社会的头等大事。个人认为,最佳方案是修订我国的陪审法律,激活人民陪审制,激活“人民陪坐员”,让人民群众直接坐上法庭,真实有效地与职业法官共同司法。

  一个被遗忘的事实是,建国初期,我国有20多万人民陪审员;一个公知的事实是,英国的陪审制实行了800年,他们誉之为“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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