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的表述欠妥
贵报昨日社论标题“个税起征点提高影响有限,税制改革宜提上议事日程”中“个税起征点”表达有欠妥之处。这涉及到“起征点”和“免征额”两个概念的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也要按规定税率征税;而“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超过免征额的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也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照此规定,个人所得税中应无“起征点”一说,而应为“免征额”。□小武
对许霆的不公是立法存在问题所致
ATM机属金融机构财产,非法取款17.5万元显属“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无期徒刑的合法判决对许霆公正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专家们拿来对比的贪污千万、上亿元的贪官获刑十年以下的案例不胜枚举,单看网友们质疑,就知道该判决与一般公众的认知并不一致,大多数人认为无期徒刑对许霆是极不公正的。
问题出在立法层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盗窃金融机构单列,对金融机构的财产特别保护,本身就不符合宪法对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精神,金融机构应特别保护,国有企业也可以要求特别保护,该规定在修订刑法典时已遭有识之士诟病,但迫于利益集团的压力,法律塞进了这样的私货。当时还没有意识到这样规定可能对社会公平造成的冲击有多大。许霆案提供了一个极端的标本,证明在ATM机出错的情况下,盗窃金融机构的主观恶性,可能小于一般的盗窃,而刑罚要重于一般盗窃,显然不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
以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距今将近十年,中国的GDP已翻了番,这一标准并未与时俱进,由此而造成的不公正,每天都在发生着,不独许霆案如此。许霆案只是被媒体放大了而已。对此类标准的解释,要求最高法院每年更新很不现实,但最高法院可以适用更科学、更具操作性的办法,如以当地上年度公布的人均收入为参照标准,标准固定,数额浮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而不是确定一个数字十年不动。
法律规定是对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应合乎大多数人的认知程度。人们常说的法不容情,是从执法层面上讲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法律规定与大多数人的认知相左,说明这样的法律是恶法,必须进行修订,否则执行中就会出现大多数民众认为的不公现象。□张琦彬(律师)
从直饮水的滥用看大学城规划
前天贵报载,“广州大学城师生洗手、洗衣甚至冲马桶、洗马路都是使用直饮净水,造成巨大的浪费。”
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如何对待直饮水问题,可以另文阐述。据统计,在城市居民用水总量中,冲马桶所用几乎在60%以上,马桶简直就是吃水老虎。解决的办法很多,研制节水型马桶是其一。在沿海地区,还有另一种好办法,即上下水道分离,直接用海水冲洗马桶。值得对比的是,当大学城师生用直饮净水冲马桶时,邻近香港居民都是用海水冲马桶。居民冲洗马桶,舍海水而用自来水甚至用直饮净水,应该是考察这两个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当然,对一座旧城,要全面改用海水冲马桶,工程浩大,可能不太容易,尽管香港也是旧城,但毕竟它对淡水资源需要的迫切性远高于广州,因此,“逼上梁山”只好先下海取水。但是,广州应该居安思危,对全市下水道的改造如果还不能提上日程,那么,在规划一座沿海的全新大型小区如大学城,竟然不能采用上下水道分离的思路,只能说明有关部门对天天挂在嘴上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解和执行,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