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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法官自由裁量权何去何从
日期:[ 2008年1月19日 ] 版次:[ AA02 ] 版名:[ 社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贵报昨日社论论及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从舆论影响力的角度探讨了许霆案之所以发回重审的缘由。正如社论所言,舆论对促成法官及司法独立确实具有积极作用。这一推论无疑是正确的,恐怕也适用于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除了舆论这个外因,还有必要涉及司法体制内部的某些潜规则,其关键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怎样产生作用?它又将在重审过程中何去何从?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这让许霆案有了柳暗花明之感。其实,在此之前,包括律师、法学家乃至法官等在内的社会大讨论已经非常充分。众声喧哗,最显著的分歧在于案件的定性:究竟是以非法占有论之,还是以盗窃罪作准绳。两者的责任判若云泥,轻重迥异。面对两个泾渭分明的选择项,一审法官选择了盗窃罪作为量刑的依据。尽管许多人都认为量刑过重,但没人能从根本上否定法官的选择为非法。实际上,法官无论是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都符合法律程序。

  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下子凸显出来,它力量强大,足以不动声色地彻底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广东省人代会上,省高院院长吕伯涛以极其审慎的态度谈及重审,力求以中立的立场说明两种诉求:一是促成法官们围绕许霆案展开讨论,二是找出契合情、理、法三方面的解决办法。对吕院长的表态不好妄加推测。不过事实上是,新的合议庭乃至由此联系在一起的上下级法院将重新运作,而其核心内容势必要审查先前使用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要改变以及如何改变?

  所以,许霆案重审的看点仍在于法院内部,在于法官的内心。它有不可捉摸的一面,也有可以通过判决结果加以反向验证的一面。在司法界,自由裁量权的模糊身影始终难以抹消,简单地否定或反对自由裁量权都显失当。显然,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并无“适用法律不当”之类的措辞,这为自由裁量权的调整留下了余地。很有可能,这种调整并非一定要突破法律空白才能实现,比如为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定调。其实,即便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广州中院自由裁量权的伸缩或进退也是有空间的。

  在自由裁量权自我调整的动力上,仅就许霆能够无碍地接受司法救济的程序而言,不宜放大舆论效应。如果把自由裁量权当作司法授权中的必然产物,大约可以多一层理解:法官的压力不仅来自权力和金钱,将自由裁量权约束到法律正义的大方向上来同样会带来压力。因此,无论重审的结果怎样,大可放弃阴谋论一说,延续此前讨论中的理性心态。说到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请客吃饭,也不等于洪水猛兽。

  如今,广州中院被要求进行重新选择,自然也会有新一批法官被甄选出来做这个选择题。选择就是立场。选择就代表一种释法的方式。根据吕伯涛院长的个人表述,情理或社会效果或许会成为参考坐标。虽然都是原则性的表态,可笔者并不赞成高级法官在如此敏感时刻作出这样的表达。如果相信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自我警觉,并自信于他们自我持戒的能力,就让他们审吧。不管是坚持原判还是出现别的结果,这一切都在合法的框架内展开。尤为难得的是,能让民众认同这一判断比争论某个判决更有价值。

  □上官本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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