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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价可优惠=不优惠也行?
有提案建议落实对交初装费者的优惠,省物价局表示无强制要求
日期:[ 2008年1月25日 ] 版次:[ AA08 ] 版名:[ 重点 ] 稿源:[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彭美)省政协委员刘涛日前提交提案,称早在一年前,省物价局曾承诺,对已交燃气初装费的用户可予以优惠,但迟迟未得以兑现。前日,省物价局对媒体表示:气价优惠政策并非硬性规定,是否优惠、如何优惠由地方政府自己制定。刘涛说:“这个解释是忽悠老百姓。”

  上周的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刘涛提交提案:煤气初装费停收一年多了,可对于之前交了煤气初装费的用户来说,有关部门给予气价优惠的承诺却迟迟没有兑现。建议尽快采取优惠措施,保障原已缴交初装费用户的合法权益。

  前日,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副处长刘添瑞对媒体表示,在2006年12月26日停止收取燃气初装费的(2006)第297号文件中提到,“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文件中的“可”字已表明,这个政策对各市没有强制要求。根据省定价目录,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具体操作由各市县物价局负责。至于是否优惠、如何优惠,由地方政府“发挥各地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己制定。

  昨晚,记者拨通省物价局局长孙庆奇的电话,孙称正在外地出差开会不知道此事。记者拨通刘添瑞电话时,刘表示不对此事作出回应。

  昨晚,提交提案的刘涛表示,省物价局的这个解释他难以接受,“是在忽悠老百姓”。他准备春节后组织一场专家研讨会,对该事进行讨论。

  刘涛称,虽然省物价局文件的表述为“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但应理解为:优惠是一定的,只是在具体优惠多少、如何优惠的方式上,由各地市根据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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