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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之王则柯专栏
鞭炮污染的要害是它的强加性
日期:[ 2008年2月14日 ] 版次:[ AA02 ] 版名:[ 时事评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从2月12日《南方都市报》郭翠日先生的“来论”我们知道,今年春节是济南市解除鞭炮禁放的第四个年头,济南市民燃放烟花鞭炮的热情开始降温。“孩子们更多的是去看电影、玩游戏,或跟着大人出去旅游。”济南市因为燃放鞭炮而致伤的人数明显减少。文章还告诉我们,杭州华庭云顶小区八成业主拥护“禁放”,通过民主决策出台规定今年过年不放烟花爆竹。

  听到这样的消息,我感到由衷的高兴。

  但是郭翠日先生把市民燃放烟花鞭炮的热情降温归功于“政府顺应人心,解除鞭炮禁放”,我觉得有失偏颇。具体来说,我不同意把降温只归功于解禁。前些时候实行过的禁令,应该也有一份贡献,因为“曾经沧海难为水”,有对比才会有深刻的认识。

  郭先生认为,市民认识燃放烟花鞭炮的弊端,需要一个过程。说得很对。但是曾经实行过燃放烟花鞭炮的禁令,市民实际体会过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境界,实在是现在“多数”或者“八成”市民拥护“禁放”的重要基础。

  也许有人会说,一直不发布燃放烟花鞭炮的禁令,市民也会慢慢体会到燃放烟花鞭炮的弊端。我不反对这种设想,也相信不管怎样,市民迟早会体会燃放烟花鞭炮的弊端,只是时间会延长许多许多倍。

  郭翠日先生正确地列举了污染环境、制造噪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燃放烟花鞭炮的弊病。至于他假设燃放鞭炮的习俗有可能“不禁而止”,我们也不必介意。但是他说,到那个时候,真正值得担忧的反倒是如何才能保留这一传统文化习俗了。这个担心倒实在不必,因为所有仍然实行或者曾经实行的禁令,都明确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时段和区域。在那些时间或者那些区域以外,市民还是可以燃放烟花和鞭炮的。

  郭翠日先生引据的济南和杭州样本,是政府禁止市区燃放烟花鞭炮深得民心的有力佐证。三年前,一些人祭出“传统”和“文化”的大旗,渲染“传统自有活力”,“文化比法律更有尊严”,并且宣传什么“大多数民众都同意不放烟花鞭炮就不能算过年”,批评“地方政府强行贯彻禁鞭法规”。想想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陋习,“传统自有活力”真的不值一驳,现在郭翠日先生的文章还让我们知道,“大多数民众”云云,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文化文化,多少东西假汝而行。体现民众利益的相当不错的法规,在所谓“传统”和“文化”的讨伐之下折戟,就是前几年在一些城市发生的故事。

  为了说明不应该禁止燃放烟花和鞭炮,除了“文化”和“传统”以外,顾则徐先生2月12日在《南方都市报》的文章还拿西班牙并不因为会导致死伤而放弃斗牛(似应为奔牛)说事。问题在于,与奔牛节目不同,燃放鞭炮的污染,具有非常“霸性”特点,那就是它的强加性,不喜欢的人没法躲避。哪怕99个人都厌恶鞭炮,只要有一个人燃放,那99人就要受罪,污染的后果就绝不会轻。要保障居民不受燃放鞭炮的污染(包括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和伤害危险)的人权,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如果政府不在民意的基础上制定法规适当禁止燃放鞭炮烟花,不讲场合不顾他人乱放鞭炮的陋习就难以扭转,居民的烦恼就无法解除。难道不是这样吗?相反,即使99个人都喜欢围观奔牛,哪怕只有一个人不懂得欣赏这种“文化”和“传统”,他也可以几步路就走到安全的地方,他还是能够实行他不喜欢的权利。

  像现在广州这样,一方面城区禁止鞭炮,另一方面政府组织大年初一在珠江河面开阔的白鹅潭燃放烟花,不是很好吗?实在要放鞭炮,跑远一点离开市区,还是可以的。

  (作者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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