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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处理“机械了点”
人大代表热议许霆案,在场市中院人员称这个案子处理尺度要再讨论
日期:[ 2008年2月21日 ] 版次:[ AA07 ] 版名:[ 重点 ] 稿源:[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陈良军)即将在明天重审的许霆案昨日在市人大代表中引起了热议,多数代表认为一审对许霆量刑过重,认为应该由许霆和银行、ATM机生产商三方承担责任。在场的市中院人员坦陈,一审法官在处理该案时“机械了一点”,但重审判决是否会有变数还难以预料。

  “性质没恶劣到判无期”

  昨天下午在市人大分组讨论花都组,市人大代表、白云国际机场公司党委书记陈凤起最先抛出这个话题,“同一个案件,一方坚持无罪,一方却坚持无期,判断的差别怎么会这么大?”

  人大代表、来自企业的骆鼎立即表示,“我认为这个案子中院判重了,现在搞得沸沸扬扬”。骆鼎的意见引来了大家的一片赞同。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张嘉极代表也表示,这个案子不应该判无期徒刑这么重。“他(许霆)是一个农民工,是个弱势群体,他很穷,所以碰到这种机器失灵的情况,就有点捡到钱的感觉,这个性质再怎么样也恶劣不到要判无期徒刑”,张嘉极甚至认为,当初重判许霆可能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但这不符合现在法治的精神,柜员机有引诱他的意思,所以应该由许霆和ATM机生产商及银行三方来共同承担这个责任。”

  “该案不处理也说不过去”

  昨天来到小组讨论现场的市中院审判监督厅一名人员说认为,最初全国人大在立法的时候,没有想到这么远,当时认为保护的重点是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金额达到许霆这个数目的,最轻的刑罚就是无期徒刑。现场代表则立即反问,“自动取款机算金融机构吗?”市人大代表雷意光说,应该是有人在工作的单位才能被称为机构。市中院的人员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自动取款机是金融机构职能的延伸,但至于是否算金融机构,还需要讨论。

  “在这个案子上,法官的操作稍微机械了一点”,市中院的人员说,这个案子不处理肯定说不过去,但如何处理,尺度也要再讨论。

  ■进展

  银行起诉前已经获赔偿

  本周五开庭时检察机关将使用原审起诉书

  本报讯 (记者 周皓)昨日,许霆取款案又有最新进展:检察机关本周五开庭时将继续使用原审时的起诉书,不做更改。被告辩护律师已经完成阅卷,并对其中一些细节提出了疑问。

  检方起诉书不作更改

  昨天上午,许霆的辩护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阅卷。据了解,此次广州市检察院将仍然使用去年11月6日原审时的起诉书,以盗窃罪起诉许霆。材料新增部分主要是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的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有两个部分,一是联系山西警方核实许霆的身份,其次是对许霆归案过程作了补充说明。

  据今年1月28日的询问笔录,广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管理部副总经理卢刚(案发时任该行个人银行部经理)表示,案发后大约一个月,一个自称是许霆的男子打他电话,说想处理好这件事,并说钱被人偷了,只还一半行不行,“我当时就说希望你全部还清,对方就说肯定还不清了,最多只有一半”。

  卢刚表示他当时希望许霆去自首。为什么“4月24日发现问题后4月30日才报案”?卢刚说,一开始想把损失的钱追回来,先想找许霆了解情况,耽误了一些时间。

  报案材料取款时间不一

  引人注意的是,新增材料中有一张银行进账单,出票人是出错ATM取款机的厂商“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金额为“196004元”,时间是“2006年4月27日”,被告辩护律师表示,这就是ATM厂商广电运通赔偿广州商业银行损失的单据―――距许霆取款的时间2006年4月21日仅仅6天。

  材料中还有一份是广州市商业银行的报案材料。辩护律师表示,材料《广州市商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中显示被告许霆案发当晚第一次取款交易时间是“22时07分35秒”,而另一份《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则显示第一次取款交易时间为当晚“21时56分41秒”,“为何两次时间不同”?

  另据资料显示,许霆取款后的第二天,有人持广州市商业银行卡取出1200元,而持卡人身份“暂时不明”。截至4月24日上午10时查询时,该柜员机已被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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