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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之王建勋专栏
许霆案呼唤陪审团制度
日期:[ 2008年4月6日 ] 版次:[ AA23 ] 版名:[ 个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许霆案的判决从无期降到了五年,但人们的争论和质疑依然没有结束。毋庸置疑,对该案判决的公正性仍大有讨论的余地,许多法律问题依然模糊不清。但是,许霆案仅仅是引起媒体关注的疑难或者判决过重的案件之一,还有无数类似尤其是裁决不公的案件没有也不可能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对于这些案件,当事人该如何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决呢?

  众所周知,公正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但是,这种独立绝不意味着司法机关或者法官可以恣意地行使司法权,以致枉法裁判,否则,当事人依然无法获得正义。也就是说,除了司法独立以外,正义的实现还经常需要对法官权力的制约,因为法官也像其他任何有权者一样存在着很大的滥权可能性。事实上,即便是在那些被认为早已确立了法治的国家,法官滥用权力的行为在一两个世纪以前也并不鲜见。比如,在十八世纪的英国,法官还经常听命于国王,做出一些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判决。

  鉴于此,英国人在几百年前采纳了据说源于法兰克王国的陪审团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并对事实问题作出裁决。陪审团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的权力,因为陪审团有权决定一个案件的事实究竟是什么,有权决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英美国家中公民的最重要权利之一。在北美殖民地时代,人们用以对抗国王控制下的司法权的有力武器就是陪审团审判权。比如,发生于1735年的“曾格案”,就是陪审团击败英国国王长期用来压制言论的“煽动性诽谤罪”的经典先例,有“言论自由第一案”的美誉。

  陪审团制度的好处,早已为法律家和学者们所记录,早已为追求自由的人们所传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团制度的评价堪称经典,他敏锐地指出,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实现人民主权,让人民参与司法,践行自治,使民主和共和落到实处;陪审团审判有助于使法律以民情为基础,否则法律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为民情是一个社会中唯一坚强持久的力量;陪审团制度是民众学习法治和正义的免费学校,使法官的思维习惯渗透到民众的头脑中,而这种习惯是民众追求自由所必需的;陪审团制度教导人们尊重判决,养成权利观念,且做事公道,因为每一个人在陪审他人的时候,总会想到有一天自己也可能被他人陪审;陪审团制度要求每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一个自由的社会更不可能。在普通法国家,陪审团常常被誉为“正义的守护神”、“照亮自由的明灯”、“社会公众的良心”以及“化解敌意和疑虑的避雷针”等。

  既然陪审团制度有如此多的好处,我们为什么不借鉴?有人说,陪审团制度只适合普通法国家,而不适合大陆法系,因为它需要对抗制审判方式及其他制度基础;也有人说,陪审团制度正在走向衰落,因为在普通法国家陪审团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还有人说,我国已有人民陪审制度,不必再引入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等等。应当指出,这些说法大都似是而非。如果说陪审团制度的引入需要其他的配套制度,难道我们不会建立这些制度吗?如果说陪审团制度在英美已走向衰落,为什么陪审团审判权在那里依然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呢?如果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足够,为什么在司法中民众的声音依然极其微弱呢?为什么许霆案之类的判决屡屡发生呢?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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