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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仲裁法 学会做企业公民
日期:[ 2008年4月28日 ] 版次:[ AA02 ] 版名:[ 社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从下月开始,国家将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的又一部重量级法律,势必对劳资格局带来深刻影响。不过,从法律涉入现实的角度观察,也有论者表现出忧虑。比如,劳动仲裁实行免费制以后,仲裁案会否呈现“井喷”效应,进而冲击不甚完备的执法系统?还有,劳动者会否因此滥用诉权,累讼缠诉,变相地增加企业的应诉成本?显然,这些忧虑并非毫无道理,问题是它们既有合理推论的一面,又难免有显失偏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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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地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劳方的利益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这绝对不是矫枉过正。劳工在法律意义上所得到的,只是一种恢复和纠偏,是应得的。劳资双方在此过程中,也体现出政府协调下愈发自觉的博弈。遗憾的是,真正的博弈并未到来,因为劳资关系的失衡还没有结束。《劳动合同法》引爆了广泛且大规模的社会激辩,为全面评估《劳动仲裁法》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纬度,亦即:仅仅算计劳资的各自得失是不够的,更要看到它对平衡劳资利益的作用。

  让资方感觉不适的是,《劳动仲裁法》采用了某些硬性法条,如资方的举证义务和免费仲裁等,足以让劳工更容易使用法律手段,令资方在法律范围内无从轻易躲避。而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赔偿金、工时休假社保等常见的劳资纠纷部分,则将仲裁裁决设计为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核心环节,并非是偏袒劳工,也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对资方的惩罚。《劳动调解仲裁》法就是要沿袭《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为劳资两方的利益谈判供应更牢固的法律框架。

  即便是在现今,这一法律框架也只是从无到有而已。在工会势弱、劳工力单的情境下,它应该更强,而不是更弱。《劳动仲裁法》对劳资双方的机会是均等的,那就是让权利和义务都能享有恰当的边界。学习《劳动仲裁法》是双向的,要让劳工的价值能有恰如其分的体现,也要求资方因应法律去调整,学会做一个企业公民。尤其对后者来说,《劳动仲裁法》传达出明确的信号:企业不是只为赚钱的工具,它也是一个国家公民,要在企业治理中释放出道德价值,尽到对员工和社会的责任。

  这当然很难,积弊使然,众多企业的盈利模式已天然地包括低工资和低福利,一旦《劳动仲裁法》为劳工提供可申诉的平台,必定会“威胁”到企业模式的正当性。特别是对珠三角而言,这种模式一度带来区域经济的繁盛。模式变,格局必定随之改变。《劳动仲裁法》或会加剧珠三角经济转型的阵痛,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将面临更大考验。对此抱以担忧实属正常,可以理解,但不该将罪责加之于法律本身。产业升级的其中一个瓶颈就是劳动力价值被低估,《劳动仲裁法》增强了改变的可能性。

  《劳动合同法》约束企业进行用工规范,而《劳动仲裁法》将考察规范过程的真诚与否。一部法律引发社会各领域的调整,政府对《劳动仲裁法》在人间的现状及趋向必要有担当。这包含两个方面:从执法、护法的意义上,要尽快配备及完善机构和人员,《劳动仲裁法》的主体机构———仲裁委员会所需一切经费由财政负担,其人手匮乏及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从法律后果上讲,政府要特别对中小企业承受的冲击加以研究,将其放在产业升级的大棋局下考量,既使法律不打折扣,又能促进企业度过转型期。

  由此可见,政府的责任更重了。它必须保证《劳动仲裁法》安然度过早期的动荡形势,保证它在劳资之间营建稳定的调节阀。它要平息不安,它要化解干戈,它要确保理性,它要引导方向。政府的这些任务会有接近完成的一天,到那时,劳资的纠葛将最大限度地依据法条来解决。然而,即便是这样,也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功成身退,同样也不代表劳工的弱势得到彻底扭转。中国特色的劳资关系,无论是对峙还是缓和,都根植于社会之中,因而在仲裁法之外也当树立更高的期待。

  再有数天,社会就能察见《劳动仲裁法》的实际表现。事实上,在劳资领域,一套初具规模的最起码的共同价值将逐渐被认可。劳资谈判的方式转型了,这将促使企业更加谨慎,也将使企业公民的理想愈加珍贵。劳工与资方的和解不是天真的幻想,否则,便没有一个像样的社会能存在下去。劳工希望恢复劳动的尊严,他们想要过的只是普通的、正常的生活。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保证,资方可取的行动不是抵抗,而是思考:能在企业公民的目标上取得多少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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