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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犯最高获刑七年
5名被告人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日期:[ 2008年4月30日 ] 版次:[ AA11 ] 版名:[ 城事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这(买药品原料)就好比买猪肉,你去买两斤猪肉,怀疑里面有瘦肉精,难道你会去养猪场实地考察吗?

  ———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穗法宣)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在该事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齐二药5名工作人员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书宣读1个半小时

  昨天上午9点45分,朱传华等5名被告人戴着手铐、脚镣被法警押进法庭。8个月前受审时还满头黑发的朱传华等人,昨天出庭时头发已经多数花白。审理此案的三名法官轮流宣读判决书,用了一个半小时才读完,其间一名法官读到嗓子嘶哑无法发出声音,只好由旁边的法官代读。

  宣判后,朱传华当庭表示,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陈桂芬、钮忠仁、郭兴平都表示对判决有意见,要上诉;尹家德则表示和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假药造成13患者死亡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2005年9月,负责采购的钮忠仁和副总郭兴平,违反物料采购应派人对供货方实地考察和要求供货方提供样品进行检验等相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在未确切核实供应商王桂平(另案处理)的供货资质的情况下,2005年10月,经郭兴平同意,钮忠仁向王桂平购入了1吨由二甘醇冒充的丙二醇。

  而陈桂芬、朱传华作为齐二药公司负责化验、生产质量的化验室主任和主管的副总,明知该批假冒丙二醇“相对密度”不合格,也没有做“鉴别”检验项目,就开具虚假的检验合格报告书。而公司“一把手”的尹家德对公司的物料采购、药品生产等生产活动的管理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上述假冒丙二醇被顺利投入生产。2006年4月,该批药品被中山三院应用导致13人死亡、2人病情加重。

  “公司GMP认证是买的”

  庭上,5名被告人都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但也分别作出辩解:采购员钮忠仁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则表示,在生产和销售“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

  这些令法庭数度哗然的大实话,将齐二药厂的药品生产变成了一个黑色幽默。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甚至这样比喻采购药品原料:“这就好比买猪肉,你去买两斤猪肉,怀疑里面有瘦肉精,难道你会去养猪场实地考察吗?”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广州中院以此罪名判处朱传华有期徒刑七年、陈桂芬有期徒刑六年,钮忠仁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郭兴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尹家德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答疑

  宣判后,广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张春和就齐二药案刑事部分判决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法院对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怎么考虑的?

  答:第一,一般认为,多名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而应按照他们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本案是为方便诉讼而合并审理。

  第二,被告人朱传华是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在购进原料“相对密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仍指示开出检验合格报告,故其刑事责任重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陈桂芬没有履行职责查清购进原料不合格的原因,就按照朱传华的授意出具了虚假的检验合格报告,故其刑事责任仅次于朱传华。被告人钮忠仁违反药品采购的规章制度,其刑事责任次于陈桂芬。被告人郭兴平作为直接主管人员,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其刑事责任次于陈桂芬。被告人尹家德作为齐二药公司的总负责人,对本案发生承担领导责任,其刑事责任轻于其他被告人。

  问: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把握的?

  答:由于五名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我院按照各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对造成犯罪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及刑事责任轻重,分别判处了四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量刑整体上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问:起诉书上称对供货商王桂平另案处理,现在有何进展?

  答:供货商王桂平已被江苏警方抓获,其案件正在由江苏省的法院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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