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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拍照交警败诉
被司机告上法庭,因未摄像取证法院判其退回罚款
日期:[ 2008年5月6日 ] 版次:[ AA09 ] 版名:[ 城事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交警以违规停车为由罚款,被匡先生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法院前天作出一审判决:交警没有拍照录像取证,撤销处罚,交警退回罚款200元。

  匡先生称,今年1月14日19时许,他驾车在广州大道中行驶。天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黄某骑着警用摩托车迎面驶来,示意他靠边停车。匡先生靠边停稳后,交警说“你现在违规停车,我要对你进行处罚”,给匡先生开出了200元的罚单。

  法庭上,广州天河交警大队辩称,当时执勤民警黄某在广州大道中巡逻时,发现匡先生违规停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出的公共汽车站内,妨碍了公共汽车通行,便上前指出其违法行为,警告驶离。随后黄某继续往前巡逻,当返回时,发现匡先生不听警告拒绝驶离,并有一名乘客上了他的小汽车。黄某检查证件后,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匡先生当场处罚。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规定“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然而执勤民警未按上述规定操作,显属主要证据不足,因此,对交警认定的事实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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