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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步之路
人治为先嬗变“人权入宪”
日期:[ 2008年5月8日 ] 版次:[ AA38 ] 版名:[ 解放 潜流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他因“杀妻”被判刑15年,蹲监蹲到11年时,“死去”的妻子突然现身,揭开了冤案真相。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他因“杀妻”被判刑15年,蹲监蹲到11年时,“死去”的妻子突然现身,揭开了冤案真相。
  河北青年聂树斌被判决强奸杀人执行枪决,真凶最终落入法网时,他已离世11年。佘祥林案和聂树斌案昭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河北青年聂树斌被判决强奸杀人执行枪决,真凶最终落入法网时,他已离世11年。佘祥林案和聂树斌案昭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思之
  张思之
  李步云
  李步云

  时代风向标

  ●1970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的讲话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个会也是法”。

  ●1981年1月25日,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宣判,江青、张春桥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洪文被处无期徒刑,其他7名被告人被分别处以20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997年,历史迎来一个轮回。当年9月召开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此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增加了一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李作鹏辩护的大律师张思之认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审判“四人帮”我们还是走了一个大过场,但其可取之处在于,国家和社会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过渡到以法律来解决政治问题。

  1978年12月6日,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的李步云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看成法学界思想解放的先声。他认为,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即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应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而关键在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这些良好的法律还应得到切实的遵守。

  审判“四人帮”的意义

  “人治”是以“人治”的方式结束的,取而代之的“法治”,又是循着最高领导人的意志,走向开局。

  1980年11月21日,54岁的张思之步入位于北京正义路一号的特别法庭,感觉有些唏嘘。作为李作鹏的辩护律师,他将见证最高人民法院对林彪、“四人帮”两个政治集团的审判。

  众目睽睽之下,江青被押入法庭,表情仍然傲慢。近14年前,这个“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主席夫人告诉红卫兵:“公安部、检察院、最高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治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是同毛主席对抗”。

  这番讲话造成的后果是:政法机关迅速瘫痪,宪法和法律实际被废弃。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的研究员程维荣在他那本《走向法治时代》中写道:“文革”中审判的案件,有的动不动就与“阶级斗争”挂起钩来,有的仅凭上级领导一句话就定了性,还有的掺杂着个人目的和情绪,实则打击报复、诬陷迫害。

  至于案件审理,通常秘密进行,逼供、诱供、指名问供、刑讯逼供屡见不鲜。对于重大案件,动辄召开万人参加的公审大会,随后不容被告人上诉就游街示众并交付执行。

  张思之最近接受采访时,告诉本报记者,“如果对这段时间做个总结,一句话:中国基本上是人治状态”。

  江青大概没有料到,被砸烂的公检法最终得以恢复,并且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准确地说,把江青推上被告席的是已经实际掌握权力的邓小平。他被确定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但与他的前任不同,邓着意于明确区分毛泽东所说的“政治错误”和林彪、“四人帮”所犯罪行之间的差别。

  某种程度上,“人治”是以“人治”的方式结束的,取而代之的“法治”,又是循着最高领导人的意志,走向开局。而“两案”审判,也因此带有在政法领域拨乱反正的示范意义。

  “那时已有公开的指示,这次审判执行审罪不审错、路线与罪行分开的处理原则。”张思之回忆说。

  而有关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是:罪名不能碰,事实不能碰,因为“事实已经由这么多人调查了这么多年,早就清楚了”。

  这一要求,多少为这场审判抹上了形式主义的色彩,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审判程序的公开、审判形式的恢复,正是中国社会重建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多年以后,案件办理恪守形式和程序,被法学界称为“程序正义”。这个来自西方、又与“实体正义”相对的词的含义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而且还应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借用英美法谚来说,“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两案”审判持续两个月零5天。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公开宣判,江青、张春桥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洪文被处无期徒刑,其他7名被告人被分别处以20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程维荣在书中评论说:用司法原则与程序来衡量,“两案”还有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但广大公民由此看到,即使曾经不可一世的大人物,在其倒台之后,不仅要在政坛上销声匿迹,而且要和普通人一样,接受刑法的制裁。

  张思之则认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审判“四人帮”我们还是走了一个大过场,但其可取之处在于,国家和社会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过渡到以法律来解决政治问题。

  水“治”代替刀“制”

  围绕一字之差,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成三派:“法治派”、“结合派”、“取消派”,最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

  “两案”开庭审理期间,47岁的李步云正以“借调”的方式,在中央书记处工作。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彭真提出,书记处要代表中共中央写一篇文章,总结审判四人帮的经验。这个任务交给了李步云。

  李原本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研究员。1978年12月6日,他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挑战了过去“敌对势力是公民但不是人民,所以对他们不能讲平等”的观念,因而被看成法学界思想解放的先声。

  事实上,也正是这篇文章,让他得到了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力群的认可。

  审判“四人帮”的经验总结,最后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里程碑”为题,发表在1980年11月22日的《人民日报》上。其中有一段话表述为: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这也是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使用“以法治国”这一概念。

  在这之前,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确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凡不与现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者均继续有效,这就恢复和明确了一大批法律、法令的效力。

  但李步云似乎认为这还不够。按照他的理论,“法制”和“法治”还有三个重要区别:

  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从来都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没有人治就无谓法治,相反亦然。

  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怎么制定、怎样执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与人治则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即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应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而关键在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这些良好的法律还应得到切实的遵守。

  再次,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

  围绕这一字之差的讨论,理论界和实务界分为三派,除了以李步云为代表的“法治派”外,“结合派”认为:“人治”和“法治”都是必要的,而这应该结合起来;而“取消派”则认为,“人治”和“法治”都是西方的提法,不科学,又片面性和有副作用,“我们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就行了”。

  这场争论直至1997年才尘埃落定。当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两年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

  又过了10年,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对过去的争论做了这样一番总结:“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重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传统。

  不过,正如一些学者后来所说,关于法治的理解,对于我们这个历史上长期以来习惯于人治,或者说即使重视法律作用,也只是习惯于在工具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国家来说,不是一件可以一挥而就的事情。

  今天,“依法治国”仍然是中国社会为之努力的目标。

  关于“严打”的争论

  “严打”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中断了司法环境逐渐恢复的进程,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更加恶化。

  学者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在《人民日报》刊登李步云的文章不到三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性和曲折性就已经显现出来。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社会治安环境持续恶化。1981年,全国发生各类型案件89万件,创下建国以来最高峰。沿着“重典治乱”的历史思维,“严打”运动横空出世。

  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这一系列“决定”提出,对于故意伤害、流氓、强奸等7类犯罪行为,应当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具体来说:只要情节严重,即使《刑法》规定不判死刑的,也可以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这些犯罪分子的上诉以及检察院的抗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日缩短为3日。

  尽管抑制犯罪率上升的宗旨,使“严打”看起来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此时距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不过3年,刑事司法政策就突破了法律的规定,这使得“严打”在后来的岁月中饱受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九,当年作为参加法院实习的学生,赶上了严打的尾巴。他后来在一个论坛上回忆:一个案子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我们7天就一起拿下了。

  “为什么要一起拿下呢?因为我们马上要返校了,不能给后来的同志留下负担”,曲新九说,现在看来,“这个案子程序上显然是有问题的”。

  对于另一名“严打”的亲历者迟志强来说,这一政策就不仅仅是“程序问题”那么简单了。

  1983年,这名当红影星被南京市民告发:“跳光屁股舞”,乱搞不正当关系。“我们只是跳跳贴面舞,千真万确。”尽管迟志强一再申辩,他还是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监禁4年。

  迟的遭遇似乎印证了当时在政法界流行的一种观念:“严打是什么?严打就是可抓可不抓的抓,可判可不判的判,可杀可不杀的杀”。

  “严打”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中断了司法环境逐渐恢复的进程,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更加恶化。当这场运动进行到第11个年头时,湖北人佘祥林被作为杀妻凶手抓了起来。他历经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离家出走的妻子回乡探亲,佘祥林才得以昭雪。

  和佘祥林同一时间身陷囹圄的,还有河北青年聂树斌。他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当真凶最终落入法网时,距离这个21岁的青年作为强奸杀人的凶手被执行枪决,已经过去了11年。

  令人尴尬的是,这两宗2005年曝光的冤案,没有一起源于司法部门自身的纠错机制。

  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复核权。3个月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宣布,作为运动式执法的“严打”,已经不再适应公安事业的协调发展,该局将进行警务变革,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

  在马振川说这番话之前,全国统一的大规模“严打”总共进行了3次,各式各样的专项“严打”则难以计数。一些学者评论说,如果“严打”的成效能够巩固,也就不用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了。另一些学者则引述西方观点比喻说,刑事立法应该是一道刑事政策不能逾越的篱笆墙。

  用权利制约权力

  行政诉讼的开启和深入,改变了几千年来中国“民不与官斗”的传统。

  尽管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严打”有悖现代法治的精神,但是1983年的“严打”的确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刑事犯罪率得以控制,中国改革开放开始稳步推进。

  此时距离中国共产党明确接纳“市场经济”还有9年,但是中国已经开始朝着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与此同时,法治建设上升到与经济建设相提并论的高度,按照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说法:两手都要抓,而且两手都要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最近在《财经》撰文说:市场和法治是改革开放的两个核心主题,而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任务,一是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二是立法制约政府权力。

  第一项任务以制定《民法通则》为标志。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后,法学界意识到:民事权利受到的威胁,不仅来自平等主体,公权力的侵犯更加危险。行政法的制定因此显得更加迫切。

  中国是历史上行政权力最大,又是当时行政立法最不完善的国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82年,作为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大学生,姜明安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了。

  临近毕业时,一直热衷于宪政的姜明安被人泼了一盆冷水。老师告诉他:中国没有搞行政法的土壤。正如江平所写的那样:封建社会没有“民告官”,民国时期,没有“民告官”,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也没有“民告官”。

  “没有土壤我们可以改造啊!”姜明安回答说。5年后,姜明安成为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的成员,而研究组的组长,正是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的江平。

  根据江平的回忆,当时小组的思路是先程序、后实体,以诉讼程序促进实体法的完善。“如果我们有了行政诉讼法,就可以‘民告官’了,那么实体法的不完善就充分暴露了出来;这样,就又必须重视实体法的完善,也才会加快实体法完善的步伐”。江平在文章中这样说。

  1990年10月,在做出一系列妥协、退让和个别条文“模糊”化处理之后,《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

  来自政府的反对仍然不绝于耳:“既然是人民政府,人民怎么可以告政府呢?这不是搞西化吗?”姜明安体会到了毕业时老师的忧虑。当然,这些质疑的声音,恰恰证明这部法律里程碑式的价值。

  在《行政诉讼法》之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承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贯正确的国家也会犯错误,而且要为错误承担责任。

  1996年和2004年,《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相继施行,这两部法律较好地解决了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制约问题。

  其间生效的《行政监察法》,又标志着中国建立了稳定、规范的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法体系的逐渐完善,意味着中国正在逐步走向个人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时代,但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今天看来,《行政诉讼法》必须进行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应当允许对侵犯公民、法人利益的政府规范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有权撤销政府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江平写道,“这将是中国走向宪政不可缺少的一步”。

  隐藏在这段文字之后的,是“谁来解释宪法”以及“是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等敏感话题。打破相关禁忌,也许是中国法治建设下一轮思想解放需要完成的任务。

  “人权入宪”何以落地

  实施宪法以及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就成为比修宪以及制定更多法律更为迫切的事情。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78年底在《人民日报》刊登后,很长一段时间,李步云再也没有写过与人权有关的文章。直到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人权研究中心(李担任副主任),“人权”才再次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

  2004年,学者建议得到采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行政诉讼法》通过时,江平已经是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了。他后来担任《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合同法》专家小组组长。之后,又致力于民法典和《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最终在2007年3月召开的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部关照公民个人财产权的法律,在当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与“人权入宪”形成遥相呼应之势。

  张思之的人生则要坎坷一些。“两案”审判结束后,他担任过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后来又在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从教两年,之后回到专职律师岗位直到今天。

  “总的来讲,中国在立法上进步不小,应该肯定”,张思之最近对本报记者说,但“在司法领域,我们的环境甚差,不见得比改革初期好,只不过现在坏的东西更加隐蔽了”。

  显然,张思之的观点无法得到主流声音的认可,但就他正在代理的聂树斌案来说,这番评论无疑是真实的写照。

  2005年“真凶”落网后,聂树斌母亲多次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但均因无法提供原审判决书被驳回。

  事实上,从1995年聂树斌历经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到河北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复核,直至聂树斌被枪决,他的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及二审判决书。

  2007年4月,一个神秘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来了聂树斌案的一审判决书。一个月后,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又以同样神秘的方式到达聂母手中。

  这些法律文件显示:聂树斌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的口供,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他实施了奸杀。几乎陷于绝境的聂树斌案,至此绝处逢生。

  张思之告诉记者:2007年10月,最高法院指令河北高院立案重审,但“水落石出”的前景并不明朗。

  有评论认为:在聂树斌一案出现新的可能颠覆原审判决的重大事实的情况下,河北高院仍以种种非法定理由拒绝启动该案的再审程序,是为“看得见的赤裸裸的不正义”。

  今天,聂树斌案仍在考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此时距离新刑法修订过去了11年,距离“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过去了9年,距离“人权入宪”也过去了4年。

  有论者认为:宪法体现了执政党为争取其执政合法性所做出的承诺,兑现宪法承诺正考验着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诚意和真实性。具体到中国现实,实施宪法以及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就成为比修宪以及制定更多法律更为迫切的事情。这也为当代中国深层次的政治民主变革带来了压力和动力。

  本报记者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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