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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务员或被究刑责
“虎照”事件为何拖上8个月才公之于众,全国律协法律专家认为,暴露出政府体制问题
日期:[ 2008年6月30日 ] 版次:[ AA08 ] 版名:[ 重点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针对“虎照”事件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昨日记者采访了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法律专家。

  李贵方律师认为,在“虎照”事件中,涉及到很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他们都有玩忽职守行为,因而受到各种形式的行政处分。这些人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是否有人要按玩忽职守罪被追究,这里关键在于怎样理解和评价“虎照”事件的损害后果。

  李贵方说,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是要求有损害后果的。虽然直接人身或经济损失不明显,但从负面社会舆论严重、政府形象受损角度看,应该认为“虎照”事件有严重恶劣的社会后果。而且,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重大损失。

  “从这个角度看,‘虎照’事件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未认真尽职勘验核实以及决定发布虚假新闻的人。”李贵方说。

  吕良彪律师也认为,整个事情应该进一步深入调查。

  “这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整个事件中到底负有什么样的责任?‘虎照’事件究竟是周正龙一个人明知为之,还是相关人员心照不宣共同为之。”吕良彪甚至质疑涉及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非法目的。“对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还因该随着事情的进一步深入调查,看调查结果怎样。”吕良彪说。

  “本可以很快就调查清楚的问题,为何要拖上8个月才能公之于众?政府应有的效率何在?因此加大的财政支出由谁负责?政府应对公共危机时,‘拖’也是一种失职。”吕良彪说。

  吕良彪还提出,陕西林业机构的某些人,为何在发展“虎照”事件问题上如此默契?要直面这些东西,必须从体制上解决这些问题。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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