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现实
之十年砍柴专栏
一位湘籍男子死在广州某旅店,死因未明,死者家属及同乡近百人包围该旅店要个说法。这位死者的家乡是湖南邵东,和鄙人是同乡。看完这条新闻,我立刻想起少年时曾目睹的鄙乡“打人命”的旧风俗,不承想至今犹存。
“打人命”多半发生在两大宗族之间,如某位妇女或服毒或自缢导致非正常死亡,其娘家会召集同族许多人来男方家“打人命”。其行为简直是破坏性的,杀了男方家的猪牛拆了男方家的房屋都不稀奇。而由于人家的女孩是非正常死亡,男方心理上一定是弱势,会主动让步,最后在安葬或赔偿方面达成妥协。如果女方娘家闹得太过分,男方宗族就可能反击,那么常会酿成流血事件。“打人命”也不仅限于女子自杀,宗族中有成员受到外力而非正常死亡都可能导致,如几年前邵阳县一位局长和邵阳市某富商争执中发病而亡,其亲戚朋友将尸体抬到富商家中停放数日。上世纪80年代,家父的一位朋友,因为是宗族中有威望的人,领导“打人命”被法司治罪,服刑一年。当然,他在家族中的“英雄”形象因此更高大。
我之所以说“打人命”是旧风俗而不说其为“陋俗”,是因为在漫长的农耕社会中,其有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政府对小老百姓所提供的救济手段非常有限,多数人靠家族庇护,因此他对家族远比对国家忠诚。妇女的地位尤其低下,没有什么《妇女权益保护法》,她们在婆家的生存状态的好坏,其一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及生育状况,其二取决于娘家的势力。王熙凤在贾府地位很高,除了她本人精明能干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娘家王府权势显赫,而她的嫂子李纨见识和能力也不弱,但出身寒儒之家只能低姿态。因此妇女非正常死亡导致的“打人命”尽管今天看来有悖于法治,但在传统社会中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对夫权形成有限的制衡。其他宗族成员受到外人伤害而死引起“打人命”,道理亦是如此。
“打人命”一幕从湘中农村搬到广州闹市,有人很是不解,斥之为“落后野蛮”,说为什么不循法律程序来解决呢?比如让警方调查真实的死因,旅馆负它该负的责任。我以为只要对进城务工人员在广州这类大城市生存状况有基本的了解,就会认为这种过于理想主义的看法近似于晋惠帝对灾民所言“何不食肉糜”。且不说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多数外来民工难以承受,而对花了钱能否讨个公道多数人也没有把握。那么依靠同乡、亲朋之力是最现实的选择。
这种同乡、宗族出面的“打人命”方式,显然和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格格不入,因为它既可能导致放掉真凶冤情难以昭雪,也可能对无辜者造成伤害。比如旅店若真的对那名男子的死没有责任,但出于社会稳定的政治考虑,当地政府可能给老板施加压力让他出钱息事宁人。可是如果死者的家属难以寻求法律所给予的公正、全面的救济,那么传统的维权方式岂不聊胜于无么?摩托车当然污染严重,容易出安全事故,可多数小老百姓买不起汽车,公共交通又不方便,他们自然会将摩托车作为出行的首选。
在看起来很现代化的都市,似乎一切的现代制度都很完备,有警察有法庭有律师。但这些现代机构的保护对许多进城的农民来说过于奢侈,他们不得不移植老家的传统方式来保护自己,这就是旧风俗在新时代和大都市还有生命力的原因。(作者系知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