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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解决不了房贷断供问题
日期:[2008年7月23日]  版次:[AA30]  版名:[众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来论

  早先有媒体抛出“深圳千亿房贷断供”的震撼新闻,立马遭到银行界矢口否认。实际上,舆论关于断供的讨论是朝向两个维度展开的。房地产和银行业者更关注断供是否会引发金融危机,当然在普通民众和购房者看来,这不过一种夸张甚至讹诈。

  出台个人破产法的呼声,实际上在这次汶川地震后就已经被提及。大地震将灾区公民的房屋等财产夷为平地,但因为我国并不存在个人破产法,尽管房产已经消失,公民却必须继续偿还银行按揭等债务。面对这种事实上的不合理状况,有人提出应设立地震保险,有人提出应出台个人破产法,目的都在于帮助处于破产状态的公民度过债务危机。但最终国家采取了银行核销灾区民众债务的特殊办法,以财政的支付能力为负债灾民买单。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建议又一次被搁置起来。

  眼下,房贷断供所引发的热议使得这一话题重新被提起。那么对于放贷断供问题,个人破产法果然有用吗?应该说,个人破产法的确是一部应当尽早制定的法律。在经济生活中,个人与企业一样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也都有在破产状态下获取救济的权利。现在,企业可以享有这样的破产权利,而惟独个人不可能,岂不是怪事?何况,个人破产法是一部“保护法”,更是一部“惩处法”,绝非仅仅是个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是维护市场秩序所必需。即便如此,它对于解决断供问题却并无补益。

  房贷断供,说到底是一种经济人对于短期投资利益的算计。同样是以月供方式支付购房款,房价上涨的情况下购房者不会断供,房价下跌时他们却宁愿抛弃这套房子。这说明,并不是他们的支付能力出现了问题,断供仅仅源自他们认为不合算。也就是说,当前出现的断供与供不起是两码事,与个人濒临破产状态更不能画等号。即便有个人破产法可作依仗,购房者也没有豁免还款义务的道理,这与地震中房产消失区别很大。

  进而言之,购房者不是心一横决定断供,就可以在购房的经济和法律关系中凭空消失了。购房者断供的理由是房价已经抵不上银行贷款,但也正因为如此,银行在拍卖所抵押房产之后,仍要向其追讨贷款及利息的差额部分。这一点,相关法律法规讲得相当清楚,而且这也是银行与购房者所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也正是因为如此,断供必然带来金融危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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