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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奶粉明确召回制度
相关条例正式施行,拟对乳品违法生产经营者建“黑名单”
日期:[2008年10月11日]  版次:[AA14]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本报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为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条例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条例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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