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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奶粉案索赔,法律问题法律解决
日期:[2008年10月16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相关专题:三鹿奶粉事件追踪

  有关方面在整顿乳品市场中展现了积极应对大规模公共事件的负责态度。与此同时,继续妥善解决问题奶粉受害者的赔偿诉求,则考验着我们处理公共事件的善后能力。

  毋庸置疑,涉案企业的行为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然而从消费市场看,问题奶粉事件的本质属于民商事法律案件。围绕这一事件进行道德评说固然重要,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谴责不能替代由其承担法律责任,涉案企业的公开道歉或者提升社会责任,亦不能减轻受害人的已受损失。国家动用公帑为问题奶粉受害儿童垫付医疗费用,是纾缓公共危机的权宜之计,毕竟,无良企业的违法成本不应转嫁给合法纳税人。问题奶粉案赔偿费用获得最终落实,必然寄希望于“法律问题法律解决”。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机构是和平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个处所。任何希望在制度范式内消化矛盾的社会,都会向每一个申告者敞开司法大门,实现其利益诉求。否则,一旦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变得艰难和不可能,维护利益的自发冲动便会蚀破秩序的堤坝。正因为如此,在许多国家“法院不能拒绝处理案件”是一条重要的司法准则,法院甚至不能以“没有法律可供援引和审判”为由拒收公民诉状,受理起诉乃是法院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

  问题奶粉受害人向问题奶粉生产企业提出赔偿之诉,已然没有事实和法律障碍。担心主要来自诉讼方式、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已有学者建议,集团诉讼和惩罚性赔偿,是处理大规模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的两大法宝。

  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整体损失。集团诉讼兼利原告和法院,也能节省各方诉讼费用,并维护所有受害者的权益,防止个别受害者无力诉讼的怨恨情绪转向其他法外渠道,潜在受害人日后也可直接申请法院裁定适用集团诉讼判决,免去再诉之累。惩罚性赔偿则重点用于大规模特别是公众信誉较高的产品质量侵权事件,针对某些无良商家视受害人及对其赔偿为一种低廉价格的心理,通过铁腕重罚,迫使企业基于成本效益分析不得不重视产品质量。事实上,这是美国“食毒时代”由乱而治的历史经验,在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也有据可查。

  至于赔偿支付的问题,仍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如果涉案企业资不抵债,可依破产制度将其现有资产和对外债权转化成破产财产,作为损害赔偿金。当然,考虑赔偿金额可能大于破产财产的情况,建议国家按照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主动放弃征收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将破产财产按照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破产债权的顺序,予以清偿。

  在目前情况下,应考虑依法将涉案企业转入破产还债程序,以防资产不当转移,使受害人获赔几率更低。而从涉案企业资产看,所有受害者获得全额赔偿困难重重,这一困境也提醒我们反思:是否有必要借鉴金融业以“存款准备金”应对银行风险的做法,探索对食品企业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准备金”或者“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事宜保留余力。(作者江渚上,原刊于新京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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