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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警惕土地流转中的不良倾向
日期:[2008年10月27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解决“三农”问题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求进更要讲“稳”,警惕一些不良倾向。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确实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防止“刮风”,这是由我国“三农”的现状决定的。

  一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土地流转不能过快。在我国,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农民谋生的首选之计。

  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稳,使得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能力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间有限,以及农民自身知识技能储备不足,进城就业门路窄,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因此,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

  三是农业特色产业少,带动力不强,使得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有特色优势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对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从全国一些省份的情况看,许多地方由于缺乏效益明显、可持续性强的特色农业产业的有力支撑,农用地需要相对较少,还不具备土地大规模长期流转的条件。

  四是农业生产投资量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见效慢,农业规模经营缺乏好的项目支撑,也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步伐。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很多专家指出,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多年徘徊停滞,土地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东部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如江苏、浙江等地,早已悄然兴起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但是,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大部分农民已经获得了其他稳定的谋生手段,这些土地真的“闲散”。对土地过于分散、难以发展规模经营的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则应格外警惕一些危险倾向。

  首先,土地使用性质不能在流转中蜕变,利益不能成为主要甚至是惟一的衡量标准。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转变为集约生产的规模经济,实现一定程度增值显然没有疑问,但一时的高利润,并不能成为要求农民必须拿出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理由。更何况,考虑到市场因素,这种利润可能会有波动。也就是说,确保农民的地权依然是土地流转的核心,这一点绝对不能变。

  囿于目前的政绩评价惯性,一些地方政府会不会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从农民那里把大片耕地拿走大搞建设?因此,土地流转必须约束政府的政绩冲动,限定其过于膨胀的权力。各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行政命令,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能下指标、限时间、限面积流转土地。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

  (原载10月26日《半月谈》,作者:李钧德等,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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