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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论]民守法先得官守法
日期:[2008年11月9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7日下午至8日凌晨发生在深圳市宝安区的袭警事件起因基本查明,目前事件已平息。

  随时随地,每一位公民都得守法,违者就应接受法律的制裁。惟其如此,人们才能“各行其道”,天下太平。梅州的那位李国超先生,要不是“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一人”,就不会遭来如此“横祸”。

  当然,话说回来,“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一人”,说到底,也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已,但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工作人员赖某见“李国超违规”便翻过中间护栏进行拦阻,并在李国超未停车的情况下,将自己手中的对讲机砸向李国超头部,致使李国超驾驶的摩托车失控,撞上路边的路灯柱而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有两点须得厘清:一是赖某作为街道办工作人员是无权上路执法的,哪一级组织授予他这种“执法权”,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之举;再者,退一步说,即便是拥有执法权的人民警察上路执法,也只能“一敬礼,二查证,三指正”。

  现代社会乃法治社会,老百姓应该守法,当官的更应该守法,大家都得守法:不过,民守法先得官守法。

  赖某,作为街道办工作人员,学法、守法,他应该比“李国超们”懂得的多。再说,公务人员自身“粗鲁执法”,这种“以毒攻毒”式所谓的“执法”,只能越“执”越乱,终于出个“深圳袭警事件”来了。

  “深圳袭警事件”的教训是惨痛的。类似的这种惨痛,不仅是“李国超们”被害,也不仅是警车等物品被打砸,更是凸显“赖某们”执法犯法。一个国家也好,一个民族也罢,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政府要求老百姓“有法必依”,首先要确保每一位公职人员一定要带头“有法必依”。如果,只是口口声声要求百姓守法而“赖某们”带头犯法,这样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将会大大放慢。□张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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