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派出所所长老布拉罗,在其当民警的10年时间里,亲手抓获了包括其亲兄弟、堂兄弟在内的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其中有25人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其余的也都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成都商报》11月10日)
我们无从获知如此“先进事迹”材料的收集整理者与宣传报道者是怎样的一种心态,更无法对“公安干警的亲属怎么如此多的违法犯罪”进行合理释疑。但起码在笔者看来,这种被称作“铁面无私”的东西却是那么扎眼,那么无情。而在一个奉行法治的社会中,这种几近偏执、不近人情的“大义灭亲”原本可以避免,甚至是根本就不应该出现的。
首先,这种看似“铁面无私”的办案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而在这份“大义灭亲”的事迹材料中,那些被作为典型事例予以列举的亲手将亲兄弟、堂兄弟绳之以法的案例,几乎都属于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法定范畴。司法语境中的“应当”,属于“必须”的强制范畴,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更不能置若罔闻。
其次,回避制度的规定与严格执行,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让执法者好做人”的一种制度关爱。那些被“铁面无私”的派出所所长亲手抓捕的亲人,除了如报道中所说的被严格依法办事之外,很明显还有两种被“特殊对待”的可能(而且是很大的可能):或者被“重罪轻处理”,或者为了凸显执法者的“铁面无私”而刻意从重处罚,而这两种可能性很大的处理方式都是严重违反法治与人权原则的。无论是“重罪轻处理”而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从重处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种不公正,而且是一种有损法治秩序与制度根基的不公正。
至于执法者自己,恐怕也是吃尽了这种违反回避规定的苦头:自派出所所长2000年亲手抓捕其亲兄弟、堂兄弟之后,整整八年时间,无法得到亲人的谅解无法参与家族的年度聚会。虽然现在经过时间的磨砺,整个家族的感情在桌面上貌似得到了复原,但这种历时八年的亲情反目原本是不应该出现的,也是可以避免的。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不仅能让执法者“好做人”,更能减少许多法律运行中不必要的亲情成本。
□萧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