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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希望《条例》确立业委会的地位
日期:[2008年11月16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历史告诉我们,人类讲的是真诚、道德、公平;而在事物中求的是规律、平衡、完美。许多专家学者针对我国房市指出:要求得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就必须构建“三体分立,相互制约”的社区结构关系。三个主体指的是地方政府、业主和开发商,他们之间彼此都应是鱼和水的关系,需携手同行。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为开发商服务,而开发商要纳税给政府;开发商想满足业主要求,因而业主可以影响及制约开发商;但业主必须依托政府,而政府也要帮助及保障业主的权益。换言之:政府除了为开发商服务外,还应在一定范围内用法规来为业主维护利益。正如《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五条所说,“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帮助”。即政府要帮助业主选出代表,来自我管理小区的事务。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里的一句话很有意思,“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就是说当给了你某种名分时,你可以不要利益和好处,但你不能不承担责任或担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从这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听证会上可以看到,大多数人想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而我更期待政府不但要帮助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还要给予其明确的法人地位。信任和鼓励业主实施法规赋予的权利,才可强调所要承担的义务。例如:老板口头任命一个经理,但既没有给他人事权,也没给他财权,反而给他了一套纪律和原则。即权益看不到,责任或亏损显而易见,他怎能愿意干呢?又怎能经营和打理好手下事务呢?

  除此之外,还建议政府应该允许业主委员会在民政局依法注册,类似于行业协会的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或多或少帮助政府制衡房地产起起落落的价格、沸沸扬扬的纠纷和纷纷扰扰的暴力。因为这三者之间原本也是供求关系。即将出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如果未能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或责权利予以明确的话,那或许又回到从前一样,没有多少人愿意出头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人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很难,即便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想开展工作则更难,就别说去理性协商维护合法权益了。总之,既然要搞市场经济,就应按市场规律去做,真正发挥起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

  □孙威力(物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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