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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群众“不明真相”是官员失职
日期:[2008年12月1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近些时候,一些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总能看到地方政府这样匆忙定性的词语。“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众”、“黑恶势力幕后指使策划”……这样的定性,与这个时代完全脱节。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已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与“矛盾凸显时期”并存的阶段。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利益调整凸显了新的矛盾,就业、分配、腐败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社会矛盾一旦遇到“导火索”,就容易爆发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呈现出突发性、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等特点。

  群体性事件频发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利益诉求长期被漠视而引发。

  分析近年来全国影响较大的群体事件,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起因很小-基层反应迟钝-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

  为了给这样的“体制性迟钝”寻找遁词,一些地方官员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倾向于走极端,延续“寻找敌人”的专政思维,简单粗暴地“扣帽子,揪辫子,打棍子”。面对危机,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努力化解矛盾,而是上升到“政治高度”,对事件超前定性,把群众利益诉求“泛政治化”:要么认定“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唆煽动”,要么认定为“有黑恶势力操纵”,然后把公安机关推上一线,采取高压手段解决问题。

  这么做,实际是一些官员揣着明白装糊涂,想借此推脱自身应该承担的失职渎职责任。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胡乱定性的官员才是群体性事件中真正“别有用心的人”。

  如果说,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由于外部存在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持续威胁,内部存在土匪、特务等一些遗留问题,专政思维还有其时代合理性的话,那么,在执政已经60年的今天,一些官员思想上、行为上依然存在的“专政”惯性,说明他们还没有理解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时代转变,更没有理解好、执行好执政为民这一党的根本宗旨。

  在“寻找敌人”的同时,一些官员还习惯于封锁消息,控制舆论,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众”。长期以来,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体已经成为一些基层党委政府条件反射式的“自觉行为”,但在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看似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却陷入被动,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

  群众不明真相是官员的渎职。群众有权利了解真相,出现群众“不明真相”的情况,正是一些地方执政者的失职。因此,一些地方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打砸,执政者首先要反躬自省。

  “不明真相的群众”暴露的是一些官员对民意的漠视,以及对“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一法治理念的强烈反感。在少数官员的脑袋里,他们根子上就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更何况“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已颁布实施,但是公众最想知道、需要知道、应当知道的不少信息却无法公开。比如,最近,沈阳市民温洪祥要求公开政府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就被官员答复为“极其敏感,难度很大”。

  一方面是群众无法了解真相,另一方面,一些公布的“真相”往往是群众无法接受的“假象”。看着那些群体性事件新闻“通稿”,我常常想问这些起草发布者3个小问题:“如果死者是你的母亲,你情绪能不能稳定?”“为什么群众跟黑帮走而不是跟政府走?”“别有用心的人究竟是些什么人?”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下,为政者应当转变思维,变社会控制为社会博弈,最终走向社会契约。前段时间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以官民互动的谈判、协商方式圆满解决,不就充分证明了中国可以跳出所谓“专政”的“周期率”吗?

  (原载瞭望新闻周刊第48期,作者黄豁,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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