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不称职的公务员离开公共机关,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当然是很重要的,但是,有些公务员的问题并不在于其不称职,而在于他们并不适合当公务员,或者其本人也不愿意当公务员,只是因为“命运的出错”才当了公务员,这样的人需要的是一个适当的甚至是体面的退出机制。
现行《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务员可以辞职,但没有提到辞职的公务员可以享有什么保障。相比之下,倒是被辞退的公务员是有保障的。《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以笔者之见,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然,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严格的公共机关预算监督管理制度,公务员在政治上、道德上比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更高,公务员退出机制乃至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才能具备更好的条件。
□蔡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