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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欠薪保障金须平衡劳资权益
日期:[2009年6月6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广东计划向全省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来垫付企业的欠薪。省劳保厅前日透露,《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已完成初稿,据说目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力争在今年三季度上报省政府,争取年内出台。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标准拟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每年每户企业固定收取一次,由财政统一管理。

    企业欠薪确实是老大难问题,长期损害劳工权益。因欠薪问题引发各种争端,也容易造成潜在隐患,威胁正常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对劳工来说,以一己之力追讨欠薪时往往遇到重重困难。限于这样那样的不足,劳动部门及法院对劳工欠薪的惩戒力度小于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强化行政干预,预先收取保障金,缓冲和降低欠薪的风险,对维护劳工权益应该能产生作用。

    此前在建筑行业,曾有部分省市试行收取保障金,用来整治这一欠薪高发领域。至于真实效果,也是参差不齐。即便对防治欠薪怀有良好的愿景,可一旦将收取欠薪保障金的做法扩展到所有企业,成为一笔估计不菲的常规支出,并由政府加以掌控和运作——— 亦即它成为一项公共决策之前,必须要给予企业和社会充分的讨论时间,谨慎厘清利害关系,平衡对待劳工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根据已有的信息,很难窥见这个可能成为省级规章的草案全貌。尽管它提供了建立欠薪保障金制的理论构想,但在核心环节还很模糊,这使得对规定的操作性很难作出判断。例如,草案设计在垫付工资后,由专门机构负责通过诉讼、参与企业破产等途径向逃匿欠薪企业追偿垫付款额,并用其归还欠薪保障金。程序设计很好,然而这一专门机构如何设立,又如何合法运作,都没有明示。

    依照省劳保厅给出的时间表,在关键条文含糊不清的前提下,欠薪保障金收取规定只给社会留下两三个月来讨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何充分听取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意见,的确是草案树立公信力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收费标准如何核算,是否要区分经营困难导致的欠薪与恶意欠薪,欠薪高发行业与低发行业如何平衡,会否出现良企为不良企业主买单的现象,太多的细节有待推敲。

    泛泛地议论欠薪现象,可以报以无止境的同情,这都在情理之中。可若以规划中的欠薪保障金规定作参照,再来检视解决欠薪现象的手段和措施,则就该确立新的议论语境和决策框架。遵循建章立制的现有思路,实质上是要全部企业承受欠薪现象的成本,而且是强制性的。因此,规定起草部门有义务调研广东欠薪现象的规律和分布,辅以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是规定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之前,评估它将要产生的影响,必然包括劳工和企业两个纬度。保护劳工与保全企业应该是此一制度适时、适当、适用的衡量标准。要看到,借助欠薪现象这个社会问题,有关部门成功地将新的普遍收费政策纳入议程。由此,劳工、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或将被再次调整。公正公平不再仅仅是对欠薪劳工的回应,也上升为政府对企业的责任,不容轻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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