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台闲话
人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但现实生活中,我们见过恩爱夫妻,也见过很多昔日的美好姻缘今日各奔东西。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社会意识的觉醒,特别是经济地位的独立,离婚已经不再是羞耻的事。当前,社会公众对离婚率高企的担忧也与日俱增。我们承认,离婚会对家庭关系、子女健康成长等带来负面影响,但也必须承认,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潘金莲毒杀武大郎,尽管可以指责她不守妇道,但古代离婚制度(只有男子休妻)的欠缺更难辞其咎。可以想象,如果有今日的自由离婚制度,潘金莲会以身试法?纵观我国审判史,我们发现这种因婚外情杀人的案件越来越少,离婚制度功不可没!
当然,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毋庸讳言,我国传统的“宁拆千家庙、不破一家婚”的观念仍根深蒂固。顺德龙江的张女士因丈夫平日喜欢酗酒双方感情恶化,并曾想离婚。2008年3月4日双方再次争吵,丈夫竟然对劝架的内弟拔枪相向。悲剧的发生,当然是故意所致。但如果分析张女士对记者所言,“我早就想和丈夫离婚了,但几次法院开庭他都不来。我还去妇联等部门求助,政府也来调解过,但家庭关系还是紧张。我和老公闹离婚的事情,村里人都知道。”(3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难道丈夫不到庭就不能离婚?难道说全村人都知道夫妻感情不好了,还不是感情确已破裂?这让我们深思,如果我们的有关部门不是以“和为贵”,而是适时解放这对“冤家”,会不会可能避免这场刑案的发生?
尽管我们的婚姻自由制度已经可谓家喻户晓了,但说到底,许多人(包括法官等公职人员)思想上还总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应侵入公民的私生活空间。更有人对离婚案件的快速调解和审理判决而说三道四。真让人匪夷所思。在我国,法院判断夫妻是否可以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而非其他。这也是我们对待夫妻离异与否的惟一判断标准。离婚又不是罪过,为什么非要考虑离婚申请人或被申请是否有错误?
如果过不下去了,就离了吧,实在没有必要僵持。正如一首歌所唱,如果你要走/那就不要留/时光一过不再有。于当事人是如此,于我们的民调组织、政府机关、审判机关似乎亦不例外。
□王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