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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是一种限权手段
日期:[ 2008年3月7日 ] 版次:[ FA34 ] 版名:[ 佛山新闻 评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话题佛山申报“较大的市”

  更多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获得立法权。这既是向民主政治的自我治理原则靠拢,也可以带来不少可取的效果:地方层面大量问题由立法程序来解决,有利于民众参与治理,有利于制约片面追求效率而倾向于滥用权力的行政部门。———秋风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市长陈云贤前日在北京表示,将向全国人大提请将佛山列为“较大的市”,也即是其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行政部门享有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佛山的这项要求是合理的———其实,不光是佛山,所有设立了较为完整的人大、政府架构的地方政府,比如,市、县级政府,都应当享有这种权力(《南方都市报》昨天报道)。

  因为,这是一种权利。今天的人们相信,现代民主宪政的宪法也普遍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既然人民享有主权,那就只能由人民自己统治自己,所谓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为此,人民会建立政府。当然,开始是小范围的政府,并授予它一些权力。后来人民发现,有一些事情需要扩大政府的范围才能解决,于是,自小而大,而自下而上地授权,建立一层一层政府,直到全国性政府。欧洲人现在甚至已经准备建立比民族国家更大的政府。

  而政府进行治理,当然就离不开法律。而上述构造政府体系的理论表明,每一级政府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甚至可以说,越是基层的政府其制定法律的范围反而越广,越是高级政府,其制定法律的范围反而要由下面的政府来授予。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高一级政府法律的效力在诉讼中要高于低一级政府。美国联邦宪法就专门有supremacy条款,强调联邦政府的法律是优先于州和地方法律的,这其实也是人民授权的。

  不管怎样,只要承认人民主权与自我治理这两项民主的基本原则,那就不可能从逻辑上否认基层政府、地方政府制定法律的权力。而由此所形成的,必然是一种多中心立法的政局。

  目前中国的现实尚非如此,立法权是严格控制在较高级政府手里的,绝大多数市、全部的县,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权,这些政府只能执行中央政府、省政府的法律,假如地方上有一些特别的问题需要安排,就只能由人大制定个决定,或者更经常地,是由市、县政府制定政令、发布红头文件。

  如此安排,初衷似乎是为了保持法律统一性,防止地方随意行政。这个目的或许部分地达到了,但同时也会造成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比如,地方人大的权力虚化,行政部门一权独大。民众代表、代议机构的一大功能是立法,它可以通过立法,规范行政部门的权力,对其形成一种制约。地方没有立法权,人大的一大功能丧失,行政权力就少了一种制约力量。

  而这必然导致地方治理的劣质化。可以设想,越到地方层面,人大的立法会越具体,在很多时候会涉及政策问题,而与目前行政部门管理的事务高度重叠。这个时候,对同样的政策问题进行决策,从公众利益的角度看,立法程序应当优于行政程序。即便在目前人大缺乏发挥其作用的自觉意识情况下,同样一个政策,由人大以立法的方式来治理之结果,也优于由行政部门决策。

  根本的原因是,立法、行政两部门的性质不同,其决策方式也大不相同。人大的决策方式要比行政部门来得更透明,人大代表的组成要比官僚机构更多样。人大的机制是可能给民众参与留出渠道的,而行政决策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什么渠道。

  据此可以说,人大没有立法权,地方治理必然会高度行政化,而行政部门的决策必然会官僚化、内部化,其对效率的片面追求也会使其不愿听取民众意见。有网友以东莞禁摩的事情论证,有没有立法权,东莞要禁摩也一样禁。但是,假如此事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来进行,其决策过程应当会更加透明,民众可能会有更多渠道表达意见,结果也许会有所不同。

  因此,更多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获得立法权。这既是向民主政治的自我治理原则靠拢,也可以带来不少可取的效果:地方层面大量问题由立法程序来解决,有利于民众参与治理,有利于制约片面追求效率而倾向于滥用权力的行政部门。至于如何约束这种立法权,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也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

  □秋风(作者为北京知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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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3月7日 ] 版次:[FA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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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不下去就离了吧
地方立法权是一种限权手段
地方立法权是治权之矛非行政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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