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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前可恢复被注销驾照
日期:[ 2008年5月13日 ] 版次:[ FA39 ] 版名:[ 佛山新闻 时事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本报讯 (记者 张在欢)记者昨日从佛山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获悉,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因超过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可在5月30日前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据介绍,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持有A(A1、A2、A3)、B(B1、B2)、N、P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要每年体检并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向车管部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未提交该证明的将被注销驾驶证。现在,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因超过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可在2008年5月30日前办理恢复业务。

  车辆管理所提示驾驶员,请速到车管所核实您的驾驶证是否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即将或已被注销,并办理相关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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