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林立的高明荷城跃华路广平街上,有一块闲置16年之久的空地颇为刺眼。65岁的高明人林七自称,他曾预交3万元订金向高明某房产公司购买该地,但因在车祸中购地收据丢失,该地块被房产公司再次卖给他人。
围绕该地的两次庭审中,林七因证据不足两次败诉。高明国土局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证实该地块的《国土证》持有人不是林七,但也认为该房产公司申办《国土证》时,提供的购地发票及相关图纸“可能有些问题”。7月3日,该案已在佛山中院再审,目前尚未判决。
7月6日,高明本地网论坛出现一篇《“狸猫换太子”土地一案》的网帖,迅速引起网友关注。发帖人“林七”自称高明明城镇罗江村19号村民,交付订金购买的一块地丢失收据后,房地产公司将该地转卖。在帖尾,他说“这种‘狸猫换太子’的行为居然在当今社会发生,希望有关主管部门关注此事”。
记者于是联系到帖主本人,确为林七本人发帖。据介绍,1992年他向高明市住宅公司以每平方米300元的地价,买下河江开发区广平街的一块面积约211.5平方米的土地,准备建私房。林七称,买地款合计共63450元,当时他支付了3万元首期款,该公司只开具了收据,“他们说付完款后,才给开正式发票办证”。但在当年末,他驾车时连人带货翻落河中。虽然经医院抢救得以死里逃生,但购地资料全部丢失,造成办证困难。
其间,高明区一苏姓男子曾多次联系他,商谈代办手续或共同开发及有意承接地块等事宜,均被其拒绝。2005年中,林七在该地块上圈起围墙,并在临街建了两个铺位出租给他人,其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但在2006年8月,林七意外地接到高明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才知名叫“刘×容”(即苏某母亲)的人买下该地块并办了《国土证》,后转让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公司起诉要求他“立即拆除该地块上的非法建筑”。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争议地块时看到,一米多高的砖墙圈起来的地块,周边已建起数栋6-7层高的居民楼。该地南面楼房高7层,户主为冼先生。据林七的辩护律师杨柏华出示的一份出庭材料,2004年5月19日,出于规划考虑,高明区西安建委曾通知林七与邻户冼先生签订连体建房《协议书》,“如果林七作为权利人,没有在规划建设部门备案,那也不会通知他去签协议了”。此外,在冼先生私房的国土证上,清楚地标明其北面户主为“林七”。这一切似乎说明,林七作为该地权利人的身份是有依据的。
然而,在2006年8月,林七突然被高明建×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诉状称,2006年4月,该土地持有人刘×容已向该公司出让这块土地,“他们告我占用土地侵权,要我拆除这块地上的建筑”。庭审中,林七才知道刘×容已拿到国土部门颁发的该地块《国土证》,并已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
林七由于手上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在一审、二审中接连败诉。高明区国土局一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该地块的《国土证》持有人不是林七,但申办时提交的购地发票和平面图纸“可能有些问题”,部分材料也确实存在改动嫌疑。目前,该局仍维持该国土证合法的认定。
■质疑
林七vs苏某
10年前已先开发票,10年后才付款?
林七称,在刘×容提交给法院的资料中,由高明市住宅公司开出的购地发票“漏洞百出”。
另外,在高明市住宅公司给出的证明中称,1995年下半年,刘×容与该公司协商购买该地,“当时口头协议先开具发票,到日后付清款项后才给发票并办理土地证。该款项到2005年8月30日由其付清”。林七质疑说,“10年前口头协商说先开买地发票,等到10年后给钱了再给发票和办证,这符合常理吗?”
高明城建集团(由原高明住宅公司改制后成立)一女工作人员表示,该购地发票确是1995年开具。但对于为何“10年后收钱10年前就开票”,工作人员未解释,称该发票没有问题,“法院已判决,你们可以去问法院”。
国土证的平面图纸涂改?
在林七提供给法院的庭审材料中,加盖着两个公章的该地块平面图上,清晰地标明着“林七”的地块。但在刘×容提供给法庭的平面图中,有3个公章,其中两处公章和林七提供的图纸一模一样,但标明该地块的字迹处被另一个“高明城建集团”的公章覆盖。
林七怀疑,“这张图纸明显是将我的名字改成了‘刘×容’后,为掩盖痕迹故意用印章覆盖”。记者曾尝试联系苏某了解此事,遭拒。
既然已买地,为何还找林七协商交接?
林七介绍,2005年8月起,苏某曾通过其地块邻居冼先生带路引见,商谈代办手续或共同开发及有意承接地块等事宜,均被其拒绝,“如果像他们说的,这块地他们1995年就先开票买了,他们还找我商量干什么?”
记者从冼先生处得到证实,2005年8月,苏某夫妇确实通过他带路找林七商量合伙开发该地,但未达成协议。对此问题,苏某则表示“事情我不清楚,法院已经判了,以法院判决为准”。
统筹:本报记者 何惠文
采写:本报记者 朱利辉 实习生 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