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闪
□思想光谱
因果律的休谟问题,结果却不让人满意。一方面是因为,自康德以来,多少人为之殚精竭虑,终不见最佳答案。有哲学家甚至认为“休谟的困境就是人类的困境”(奎因);另一方面乃是因为,这个问题至少部分地,已从哲学意义上的认识论问题转化为社会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意识形态问题。简要地讲,它不再与真理有关,而考虑的是如何作用于社会现实。
对此,晚年的梁启超可能颇有认识。1922年,他在南京讲学时发表《研究文化史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演讲,特别对“历史里头是否有因果律”进行过一番检讨。他承认,由于自己对“科学精神”的推崇,“认定因果律是科学万不容缺的属性”,所以曲意维护史学的所谓“求得其因果关系”的职责。(《阅读梁启超》,三联书店)考虑到梁氏一向的民族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倾向,他对所谓因果律的反思,值得后人体味。
当然,对因果律的批判最有力者,应是卡尔·波普尔。他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中认为,在单个事件上运用因果律在自然科学领域尚可接受,可一旦将其用在社会科学领域,就会产生历史决定论这样的荒谬东西。因为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往往是复杂的关系,而不是单一的事件。在这些方面,因果律的滥用往往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把趋势与规律相混淆,从而将有可能实现的科学预测转化为绝对的、静态的发展规律。在这一点上,没有谁比马克思更有历史决定论者的气概:“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阵痛。”
事实上,即便在自然科学中,因果律的运用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科学家们更乐意用“作用”、“催化”、“螯合”等具体的关系来描述事物,而不愿意粗鲁地称之为因果关系。相反,在社会科学领域,仍能不时看见因果律思维。波普尔说,以因果律为基础的历史决定论是以牺牲个人、细节、局部的想像力为代价的,是一种“想像力的贫困”。而实际上社会科学诸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类似的贫困。这又是为什么?
尼采认为人的因果本能出自对陌生之物的恐惧,以及对熟悉之物的偏爱,而本质上因果律是“用逻辑手段虚构道德化的本体。”(《权力意志》,商务印书馆)不难看出,因果律的虚构功能为意识形态对科学的渗透提供了极好的介质———对必然性的追求,对静态、稳定以及线性化的强调,是因果律和意识形态共有的心理基础。
表面上,因果律须满足时间上的次序,即先因后果的关系。而实际上,它强调结果的支配地位,要求原因必须服从,骨子里是先果后因。因果律完全可以视为政治的一种明喻———政治、经济和阶级的真实利益是“果”,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因”;处于支配地位的权力是“果”,被权力指定的那个因素就是“因”。
乔恩·厄尔斯特(JonElster)在他的权力分析中就注意到,就像吃不到葡萄就断言葡萄酸的狐狸,人们在权力控制下所表现出的适应与顺从就是“一种确实内生的因果关系”(《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江苏人民出版社)。葡萄并不酸,但如果我们控制并塑造自己的愿望,从而产生一种欺骗与自欺的“错觉”,那么葡萄就一定是酸的———就这样,因果律帮助人们减少认知方式上的不协调,从而建立起各种激励人们顺从权力的反馈机制。
在所有的社会科学中,最能体现因果律与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的还是历史学。这不是因为历史学家们比其它社会学家更多地运用了因果律,而是因为丰富的、充满偶然性的历史很难装进因果律的套子,故而在意识形态化的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相反,那些与因果律圆融契合的学说,往往意识形态化更为严重。也可以说,那些频繁运用因果律的所谓科学著述,本质上就是意识形态作品,像镜子一样折射着权力的意志。
如此看来,根本没有所谓的想像力的贫困,只有意识形态的过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