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北京4家防伪企业以强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涉嫌行政垄断为由,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法院。
此后,国家质检总局由督察司副司长严冯敏两度出面,希望企业撤诉,但遭到拒绝。诉方代理律师周泽更透露,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上周一也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又有两家防伪企业加入“民告官”的队伍,这也是国家质检总局不到20天内遭遇的三波反垄断诉讼。
虽然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此案仍在审查之中,目前尚未立案;但国家质检总局已然被推到风口浪尖。而国家质检总局强行推广的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浮出水面,该公司为68000多家企业提供防伪服务的企业,仅按每家企业每年收取六百元入网费一项计算,年收入就逾四千多万。
质检总局被诉行政垄断
“有人质疑我们借‘反垄断法第一案’炒作自己,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对话多年都没有成效,要不是被逼到绝路,我们也不会想来告政府。”原告之一、北京信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表示,由于质检总局强推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很多中小防伪企业已经倒闭,大型企业则靠大幅裁员聊以度日,整个行业面临“生死难关”。
另一家递交诉状的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据称因为受到电子监管网的排挤,工作人员锐减。
事情源起于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开始不断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该公司向每家入网企业收取每年600元的入网费。
“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的业务,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开始,单独或联合个别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多次召开现场会,由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巡回各地,发表讲话,督促各地企业将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负责诉讼代理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愤然道。
周泽更称,在前期广泛宣传游说后,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582号文),要求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化妆品等九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记者在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上看到一篇发表于2008年1月2日题为《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提高国家免检产品申报门槛》的文章,在第3条提出了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要求:“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对已列入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淀粉、糖、化肥等产品,将加入电子监管网作为必备条件之一,生产企业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不予受理申报。对已加入电子监管网的其他产品申请免检企业,在审定时优先考虑。”
国家质检总局的力挺,几乎让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成为市场准入的强制要求。龙刚告诉记者,近半年来,他每天都要面对客户流失。“如果是市场竞争下企业做不下去,我们无话可说,但现在却是质检总局行政垄断造成的,想要告状的企业有很多。”
8月1日,龙刚的信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同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家防伪企业一同以行政垄断为名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
谁是“中信国检”
“从防伪技术上说,我们任何一家企业都比中信国检强,到现在我也敢夸这个口。为什么中信国检一成立,国家质检总局就不遗余力推广它?”在本月6日与国家质检总局的沟通中,恒信数码的企业代表毫不客气地把这个棘手问题,甩给了国家质检总局督察司副司长严冯敏。
根据中信国检电子监管网统计,截至2008年8月11日零时,其备案企业已达68257家,是一年前登记入网企业的近三倍。仅按每家企业每年收取六百元入网费一项计算,年收入就逾四千多万。
“质检总局强制推行,是电子监管网用户大增的最主要原因。”消息人士出具的一份材料显示,今年1-4月,电子监管网备案入网企业8759家,是去年1-4月份413家的21.2倍。
中信国检何以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将电子监管网打造成防伪行业的巨擘?记者获悉,中信国检是由中国中信集团麾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公司(占股份50%)联合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占股份30%),以及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占股份20%)共同出资,于2005年1月20日组建的,目的是“为目前在中国制作之商品提供验证真伪服务”。
虽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国家质检总局曾因外界异议于今年4月表示已经退股,但从其工商登记信息来看,质检总局并未退股。消息人士透露,国家质检总局入股的1800万元投资,也是中信21世纪公司垫付的。但该说法未得到中信国检证实。
“国家质检总局不出钱,与中信21世纪和中国华信邮电‘合资’成立公司,然后以产品质量监管之名,为推广合资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提供‘政策’,还专门成立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任组长、中信21世纪董事局执行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任领导组成员的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大力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在周泽看来,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上市公司合资成立公司,然后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推广合资公司经营业务的作法,不仅严重违法,也违背了中央关于国家机关不允许经商的规定。
本报记者 汪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