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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租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业主售房最好提前三个月通知
日期:[ 2008年6月6日 ] 版次:[ SD28 ] 版名:[ 深圳杂志 黄金楼市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二手交易提点

  带租约出售房产,这在流动人口特别大的深圳经常可以碰见。朱小姐日前碰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她有一套房产想出售,不过有租户住在里面,于是她提前了两个月通知租客要把房子出售。在询问租客要不要购买的情况下,租客却迟迟不表态。于是朱小姐通过中介与其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而租客却说要起诉她和买主,朱小姐就有这样一个疑问,是不是提前通知租客要卖房就可以?要提前多久?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认为,在同等条件下租客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不过《合同法》并没有就提前通知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租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所以如果朱小姐的房子在深圳特区内则优先适用特区条例,提前两个月通知租客,租客没有作出表示应该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朱小姐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在特区外,根据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两个月期限应属《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但不排除法院将三个月理解为合理期限的情况,建议卖方最好是在通知租户三个月后再与买方签订合同。

  本报记者 魏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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