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在力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立法者和不少民众愈来愈倾向于通过立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甚至针对那些不应该由法律介入的领域。这一倾向在最近表现得十分明显,比如,当出现范美忠从教室逃离的行为时,不少人呼吁修改《教师法》,强制老师爱护学生;当许多年轻人不常回家看望父母时,辽宁省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强迫人们“常回家看看”……这些呼吁或者立法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们真能实现其目的吗?
在追求法治的时代,人们越来越多地想到法律和运用法律,或许值得鼓励。但问题在于,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诉之于立法。在属于法律的领域里,通过立法定纷止争,可以起到保护人们权益和倡导规则之治的作用。但在不属于法律的领域里,通过立法来实现某种目的,则会扭曲人们的行为,令人无所适从,甚至摧毁社会的既有秩序。在一个现代社会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系统有多种,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俗等。它们各自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尽管并非没有模糊地带,也并非不会发生规则的“移位”或者“转化”。但无论如何,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不应忽视,不能随意用一种规则来代替另一种。
就拿法律和道德来说吧。众所周知,二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之说法。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也不容抹杀,不宜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一个公认为属于道德领域的行为。试想,倘若法律强迫一个母亲爱她的孩子,强迫一个路人对溺水者施救,强迫一个富人对穷人捐款,该是何等令人生厌呀?记得前些年修改《婚姻法》时,不少法学家和民众呼吁增加对“第三者”和“婚外情”的法律惩罚,闹得沸沸扬扬。殊不知,对“第三者”和“婚外情”的惩罚势必使法律渗透到人们的情感领域,而这是法律根本无法胜任的。
用法律规制道德领域不仅令人反感,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威信。在某种程度上讲,法律的尊严和威信依赖它的严格执行,而这种执行又依赖人们的配合和合作。对于侵入道德领域的法律,人们往往会漠然视之,甚至公然违抗,因为它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经验,扭曲了人们的伦理关系。当众多的人都无视这样的法律时,法律的尊严将会丧失殆尽,渐渐地,人们将对整个法律失去信心。
同样,用法律干涉习惯、风俗等领域也会带来类似的问题。以法律规制习俗,结果往往不是法律改变了习俗,而是习俗战胜了法律。也许还有人记得,美国在20世纪初曾经修改宪法,颁布“禁酒令”,结果是一败涂地。
必须指出,用立法规制和干预道德、习俗等努力的背后隐藏着“法律万能主义”的思维逻辑。它错误地认为,法律可以改变人们的所有行为,可以形塑乃至改造整个社会。这种思维方式与“人定胜天”的狂妄信条一脉相承,折射出17世纪以来欧陆“唯理主义”的哲学传统。这种“法律万能主义”的思潮在今天的中国甚嚣尘上。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立的法越多,问题越严重,因为那些法律干预了不应该干预的领域,结果是立更多的法。就这样,立法过程便陷入了用一个错误来弥补另一个错误的怪圈,结局正如老子所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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