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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罐啤酒被开除 员工告公司胜诉
法院认为公司开除员工所依据的《员工手册》过于苛刻,判决公司补偿1.4万
日期:[ 2008年5月14日 ] 版次:[ GA28 ] 版名:[ 广州新闻 城市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本报讯 (记者 徐艳 实习生 薛熳熳 通讯员 黄法宣)仅仅是在午饭时间喝了一罐啤酒,就被公司开除并且拿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员工被开除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多项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近日,黄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司开除员工所依据的《员工手册》过于苛刻,判决公司支付1.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彭先生今年27岁,8年前,他来到位于黄埔区的广州某食品公司当工人。据其诉称,2007年10月12日中午,他在公司饭堂吃饭。同事刘某在饭堂买了啤酒,分给了他和其他3位同事,5人一人喝了一罐。事后,公司以饮酒为由将他开除。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请求后,彭先生不服,又诉至法院。被诉后,公司辩称处理完全正常,彭先生关于经济补偿的要求无据可依。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几乎包揽了一个正常人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所有疏忽和错误。这不但不具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反而尽可能地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这样就抹煞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的法律界限。

  最后,法院认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考虑到彭先生本身也有过错,法院仅仅支持了其要求14282.48元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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