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二审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宣判后,许霆服判,许霆的父亲则表示,还将继续申诉。
许霆:上诉只为说出心里话
昨天下午在二审法庭上,许霆陈述上诉理由时表示,重审宣判后,他听律师说这个判决还要经过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就打算通过上诉的方式,说出自己的心里话,于是就把事发当晚自己从涉案自动柜员机取款的过程和细节写成上诉状交给法院。
在法庭辩论阶段,许霆的两名代理律师分别从不同角度为他作无罪辩护时,许霆却一反常态地当庭认错:我个人真实的看法是,我没有受得住诱惑,我犯了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我不想再争取什么了,只想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银行和广电运通(自动柜员机供应商)不应该负责任,银行当时给了我一个机会(发现出错后通知我还钱),不想毁了我一生,是我没有把握住机会,在这里我向银行道歉。我对广电运通想说的是,“社会离不开机器,人的工作哪有不犯错的?经过这件事,我也成熟了,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情。”许霆接着还为广电运通的工作人员求情,“我一个人犯错,一个人承担就可以了,没必要两个人共享”。
判决:许霆的贪念是关键
广东高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认定法律正确,考虑到银行及柜员机维护商有过错,在法定刑以下作出判决是适当的。许霆盗窃罪名成立,许霆辩护律师在庭上多次强调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在获得银行柜员机许可的情况下取得款项,是合法的电子交易。法院对此作出回应,许霆用自己的卡和密码取款其实是为了达到非法占用而使用的手段。法院强调,银行柜员机出错诱惑许霆,但许霆本人的贪念才是本案发生的关键。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份判决还要上报最高院核准。
许霆的父亲到庭旁听了结果后,仍坚持认为儿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许彩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个判决没什么好说的了,许霆自己满意就行了,我还要继续申诉。许霆事件对全社会产生触动,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交由社会评论。在还钱的问题上,许彩亮说,这次带了2.5万元,法院随时通知,我随时还钱。“许霆只花了2.5万元,其他的有被偷的,有投资网吧的”。这部分不还了。
■审判长答疑
“事发柜员机已非正常‘金融机构’”
宣判后,记者就本案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本案二审审判长刘锦平法官。
记者:有人认为,许霆取款时操作正常,过程公开,法院认定许霆“秘密窃取”的根据是什么?
刘: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发觉的方法,违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利用非暴力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许霆取款时明知柜员机出了故障,也知道银行工作人员还未察觉,还利用故障达到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许霆产生了其恶意取款至少不会被当场发觉的侥幸心理。许霆取款行为对于银行当时来说是秘密的,说许霆行为具有公开性,只能是相对于柜员机而言,但柜员机只是工具而已。另外,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违背了银行的意志。
记者:如果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数额巨大,按一般盗窃也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二审为何维持5年徒刑的原判?
刘:许霆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其犯意产生、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均极为特殊。其一,许霆取款的柜员机出了故障,已非正常的“金融机构”;其二,许霆采取的犯罪手段,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三,许霆的犯罪极具偶然性,他并无犯罪预谋,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特殊情形下诱发的犯罪。因为特殊,故维持法定刑以下5年刑期的原判。
采写:本报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林晔晗 杜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