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三院:没有赔偿责任
在上诉状中,中山三院坚称自己不是假药的销售者,只是使用者,没有赔偿责任。医院在涉案药品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了政府定价,其购进价格与给后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的差价,由政府明确规定,收益是为了弥补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投入不足。因此,法院认定中山三院是假药的销售者是错误的。
中山三院还称,在假药事件中,该院是全国第一家上报涉案药品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从而为避免假药在全国更大范围内产生严重后果作出了巨大贡献。在药品采购及使用过程中,该院遵循了诊疗规范和医疗常规,用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中山三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中将其与其他被告等量齐观,相提并论,模糊了药品生产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药品质量保证的法律责任。
医保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同样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广东医药保健品公司也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判决中涉及它的赔偿数额过大、赔偿份额过高。医保公司认为,“齐二药”案应该认定为包含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产品侵权法律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案件,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医保公司认为,“齐二药”案中假药致死的原因有三,即患者自身疾病、假药、不当医疗行为,医保公司只应对假药造成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建议通过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患者病情与假药的因果关系、中山三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并且对各个原因在造成患者死亡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各方应该根据过失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应按照在假药销售过程中的获利程度分配。
■“齐二药”案追踪
依据“齐二药”案民事判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医保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对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天上午,齐二药受害人收到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的上诉状。中山三院称没有赔偿责任,医保公司表示承担按份责任。
■案情回放
2005年9月,齐二药厂将假冒“二甘醇”当做“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
2006年4月1日,在广东省卫生厅的药品招标会上,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标。
2006年4月,中山三院发现问题,并于5月起停用该药,但已有64名患者用过该药,13人死亡。
2006年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通知,全国禁售齐二药厂生产的所有药品。
2006年5月27日,卫生部专家组赴中山三院调查,认定假药致死。
2008年6月26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广东医保公司连带赔偿11名受害人350余万元。
本报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袁黎 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