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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立法 两年无果
深圳尚未出台法规规范电子监控设备,专家呼吁法律法规尽快推进完善
日期:[ 2008年5月12日 ] 版次:[ SA28 ] 版名:[ 深圳新闻 重点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应该严惩用摄像头偷窥的人!”林先生的话代表了旺业豪苑大部分受访住户的心愿,但他们并不清楚有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可以替他们完成愿望。

  事实上,深圳至今仍未出台任何相关法规,对电子监控设备这匹野马而言,深圳是片平原,且看不见缰绳的踪影。

  深圳市警方提供的材料显示,市政府于2006年提出要求,“尽快制订出台电子防控工作的法规制度,规范管理。”此后,在各部门高度重视下,20万个摄像头于2006年底迅速建成,可相关管理法规却迟迟未见踪影。

  年初提议案,年中无下文

  据悉,由深圳市公安局起草的《深圳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曾列入深圳市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但至今未见出台。

  记者从警方提供的管理规定汇编里找到了这份未正式出台的规定,由深圳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规定共分七章,细化了“值班人员的管理和职责”,其中包括“不得进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操作”等条款,但在“责任追究”一章中,却没有相应的实质性处罚。

  深圳市公安局科技处一位官员透露,今年初,十余名人大代表曾联合提出议案,督促加快摄像头管理立法进程,一晃已近年中,仍无下文。与此同时,北京、广州等地均已制订并发布了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强化公共视频图像安全管理。

  地方性法规,多城市颁布

  自去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且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后附处罚规定,“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的法规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有类似条款,在处罚方面则比罚款更为严厉。

  近在咫尺的广州市也有动作。《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去年5月开始施行,特别强制规定了摄像头的合法安装区域,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也列入了关注范围,“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重庆、成都、大同等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行政法规,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与图像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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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立法 两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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