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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控与保护隐私理应双管齐下
专家称国内法律在规范电子监控方面有空白
日期:[ 2008年5月12日 ] 版次:[ SA28 ] 版名:[ 深圳新闻 重点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专家观点

  “如果情况属实,这样的行为非常不妥,属于非法侵犯、干扰公民隐私权。不过遗憾的是,以现在仅有的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很难有效面对这样的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了解情况后表示。他告诉记者,应对这样的情况,需要两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对公共视频使用管理的法规,二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但从目前中国现有的法律看,在这两方面均有缺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补充说,“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几条司法解释以及《妇女儿童保护法》里的一些条款能支撑起对隐私权的保护,另外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一条民事案件案由也算是国内比较权威的关于隐私保护的判案依据,立法方面还是相当不健全的。”

  “缺少一部全国性的规范监控设备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地方制订了行政法规,更多地强调约束政府自身,对公民的保护却相当薄弱。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只有依靠完善民法来解决,行政规章肯定不够,”石佳友介绍说,不少法律界学者一直都在呼吁尽快建立《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强调隐私权利,保护个人安宁不受侵犯,“但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使公权力行使合法、不侵犯私权利,中国还需要时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吴汉东也曾撰文指出,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尤其是国家赔偿中对于精神损害不予赔偿造成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位。他同时认为,隐私权的保护应以民法保护为主,其他法律保护为辅。

  此外,杨立新还提出了一点疑问,“在这个案例中,个人显然在行使职务时利用公权力完成了侵权的动作,但究竟应该由个人还是单位来承担这个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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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立法 两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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