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恪律师事务所向南律师就事件给出了三方面的专业意见:
一、关于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建设和使用问题。目前并无全国性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此有规定,但是有一些地方立法,对于公共视频的使用权限、查阅、使用程序等有具体规定。
二、关于隐私权的法律界定问题。作为私法范畴的隐私权,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院部分司法解释提到了隐私权的保护,从上世纪90年代归入名誉权到最近明确规定“隐私权纠纷”可作为独立一类案由的民事案件受理,在对其认识和保护上有明显进步,但基于实体法的缺位,中国距离切实保护隐私权还有一个漫长过程。
三、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公民隐私权理所当然属于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尊重他人隐私既然已经被公认为社会道德准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将其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讲,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