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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电子眼侵隐私追究法律责任
发达国家相关法令相对完善
日期:[ 2008年5月12日 ] 版次:[ SA28 ] 版名:[ 深圳新闻 重点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发达国家关于电子眼监控的法律规定不一定都完备,但各国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已经基本完善,电子眼监控所带来的问题已经可以被这些法律法规所包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说。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是遍及全英国的安全监视网。2005年,4名受雇于默西塞德郡的都市自治区议会的公职人员利用这一系统监视一名妇女私生活后曾被起诉。在法庭上,被告分别承认了窥阴癖以及行为不当等指控。

  据了解,在《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与《美国隐私权法》中都有关于限制收集或者说直接原则的明确规定,主要是指个人资料应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向其直接收集,而不得秘密收集。具体到电子眼的监控上,要求对于摄像装置应安装警示标志,使得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是处于电子眼监视之下。

  法国在约束监控者和保护个人信息上也有一套非常完善的制度,专门成立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独立监控机构———国家信息技术与自由委员会,目的是保证信息技术不妨碍人权、个人隐私和自由;此外,对摄像监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除警察外任何人都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拍摄信息的存储和使用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如此严密的法律保护下,法国人无需过分担心隐私信息会被监控者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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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5月12日 ] 版次:[SA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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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立法 两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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