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简历
汤显明,香港廉署专员。1972年,汤显明加入香港政府,1992年4月加入政务职系,2005年4月获升为首长级甲级政务官,曾被调任多个决策局及政府部门。1999年1月出任保安局副局长。2003年9月29日获委任为香港海关关长。2007年7月1日,获委任为廉政专员。2008年,获中国人民大学颁授刑法学博士。
廉署的“独立性”
除特首之外,IC AC(廉政公署)不受任何人影响,不听任何人摆布。
记者(以下简称记):今年是廉政公署成立35周年,香港已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廉洁的地方,你认为廉署成功的秘诀在哪里?
汤显明(以下简称汤):黎小姐真好,第一个问题这么温和,我还以为你会问我究竟廉政公署是不是东厂?是不是锦衣卫?我觉得,从管治的角度(来看),廉署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体系。但所有的公营机构、政府机构要成功,一定要有三样东西。第一,法制。整个香港运作,都是建基于法治的基础。对于廉署,除了法制,还依赖几部行之有效的条例。比如,大家熟知的《廉政公署条例》。在此之前,还有《防止贿赂条例》,它照顾到社会上肃贪倡廉的需要。
记:但在廉署成立之前,香港也有同样的法例,为什么达不到好的效果?
汤:就是因为除了法制和法例,还要有完善的执行体制。简单地说,要有执行的部门或部队。廉署很重要的就是它的独立性。我和我的同事不能因为这个案子很有趣我们才去做,或者我认识那个人而不去查他。一方面独立、不受外界干扰。另一方面,一定遵照制度。这样成功的机会就大很多。
第三个部分是支持。这点对于廉署特别重要。如果根本没有人举报贪污,或者举报贪污的人很害怕,只是用匿名的方式,调查就很受影响。此外,廉署还要有政府的支持。每年港府拨给廉署的钱占总开支的3‰,约8亿港元。换句话说,港府每用1000元,就有3元钱用于廉政工作。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得到市民的支持。支持不仅仅是举报,还要挺身作证。
记:你刚才特别提到了“独立性”,它是不是以上三点的重中之重呢?
汤:我理解的“独立”是:除特首之外,ICA C不受任何人影响,不听任何人摆布,也要超越处理廉政工作的个人意愿。“独立”是创造公平公正的制度,按照制度做事,不偏离,“独立”才有意义。但这不代表廉署工作人员能为所欲为。我没有权力撤销任何案件的调查。
记:我们对你们的工作程序很感兴趣。
汤:ICA C收到贪污举报,首先有专人负责记录。然后,必须在同一天内整理好数据,形成初次报告。第二天,初次报告就要放在执行处首长级人员面前。开会时,再把它定类,决定能否立案。ICA C的基本原则就是,任何涉及贪污或者怀疑涉及贪污的案件,我们没有选择,一定要立案!然后48小时内,工作人员再去联系举报人,索取更多资料,同时把案件分发给一个调查组。立案后,没有人能随意取消案件,一定要处理。如果发现该案原来不是贪污,你仍然要做简单的报告,上交给行政长官亲自任命的监督委员会,他们认为不必要跟进,ICAC才能销案。
记:在内地,相关部门接到贪污举报后,可能会有人递条子、说情……
汤:你指有没有人给我递条子?
记:是的。
汤:内地的“递条子”就像香港的“敲木钟”。就是说有影响力的人给你写条子,问你能否网开一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没办法给调查员递条子,廉政专员没有权力去撤销一个案件的调查。如果企图干扰调查,严重的要涉及刑事罪。
廉署的“零容忍”
如果容忍了小的数目,就是容许细微的违法行为,违法是可以膨胀的。
记:2006年,香港城市大学博士生行贿案(该博士生将1万元放进副教授信箱,然后发电子邮件索要期末考试答案)在内地引起很大轰动,内地人可能觉得这点小事有些小题大做,你怎么看待?
汤:如果她是去求那个教授,给点提示之类的,这是不犯法的。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希望通过提供某利益换取好处,她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我知道内地一些人会倍感惋惜,她的大好前途尽毁,这样做是不是太过严厉?我的看法是,《防止贿赂条例》经过了社会公议,保障市民合理权益。如果你不执法,那就是没有尽到社会职责,产生的漩涡效应,让ICA C秉持的诚信荡然无存。
记:就这个案子,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即使不给对方一万元,只给几百元,也犯了法?
汤:是的。
记:这也就是廉署的“零容忍”?
汤:一个人行贿受贿,不能说因为没达到某个档次,就当你没犯罪,普通法不容许这样的意识。但是,到底行贿受贿多少钱,就会影响到法庭的判刑,会在量刑上做划分。所以,不能容忍涉及贪污的钱少就是无罪。廉署成立早期,处理的案件中有很典型的例子。当时,公立医院里打杂的大婶也收两元钱“小费”,警队收小贩5元钱保护费。如果容忍了小的数目,就是容许细微的违法行为,违法是可以膨胀的。
记:还有同样在内地很轰动的“小肥羊”事件。其实就是采购一方收回扣,这在内地被看做“潜规则”。不知道你如何看待“潜规则”?
汤:如果老板允许你收回佣,是不犯法的。其实,全世界都存在“潜规则”。“小肥羊”一役后,香港并没有完全解决“收回佣”的问题。“收回佣”在香港也是根深蒂固的“潜规则”,不能轻而易举就连根拔起。
记:那么,怎么从源头上杜绝从“潜规则”到贪污的演进?
汤:我认为,应付的方法就是IC A C有名的“三管齐下”。防贪署的同事因应不同类型企业的需要,订立指引,教人们在哪方面注意防贪。此外,廉署近年大力推行的“诚信管制”也十分重要。归根结底,要建立整体完备的廉政文化,不仅仅靠抓人、阻吓。
谁来监督廉署?
“东厂西厂”的说法不仅对廉署不公道,对特首也是不公道的。
记:近几年,IC A C的办案手法常惹人争议。刚才你也提到有人给ICA C起了“现代东厂”、“锦衣卫”的负面封号。你如何看?
汤:让我说几句闲话。我看过内地很火的《明朝那些事儿》。所谓“东厂”,让我想起了海瑞的故事。廉署为什么会让人联想到东厂呢?当时,两厂由太监做提督,参管的人包括锦衣卫。他们权力很大,东西厂是皇帝亲自去接受报告,不经过内阁大臣,内阁大臣无权过问。于是,有人想象,廉署是当年港督、现在是特首派遣的,用封建王朝的说法,能直接见皇帝,别人又无从知道。实际上,我和执行处首长也是直接见特首。还有一点,当年锦衣卫做出了很轰动的事,例如惩处一些大臣,调查、抄家。当年廉署也破过很轰动的案件,包括葛柏案、油麻地果栏案,一抓抓几十个警务人员。没错,IC A C权力很大,让人害怕。但是你要清楚一点,廉署本身要根据法制办事,锦衣卫不用,锦衣卫有皇上的金牌。
此外,廉署本身不能去检控,只能做调查。ICA C是很有力的调查组织,但不能决定谁有罪或无罪。在我看过的文献中,东西厂是没有监控的,由皇帝管。廉署的监控却最严谨。特首不会也不可能叫廉署做什么,特首只提供了廉署的架构,包括监控架构。所以,我觉得“东厂西厂”的说法不仅是对廉署的不公道,对以前的港督,对现在的特首也是很不公道的。怎么会用一个肃贪倡廉的架构来达到个人管制的目的?
记:但还是有人质疑,IC A C监听、搜查的度是不是过了一点?
汤:所以要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制度。2006年之前,监听通讯的运作方法由特首一人认可。当然,“认可”背后是有根据有报告的,详情我不方便讲。调查手段本身是一项制度,它必然划入法律的管制。此外,还有人要监督此制度,并形成一份报告上交立法会。最近,立法会也就这项报告问廉署,你究竟是怎么做的?廉署要解释,否则,别人会怀疑你是黑箱作业。所以,重点是如何在知情权和执法的有效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记:港媒曾报道ICA C卧底查案时,利用公款享受鲍鱼、鱼翅宴,还专挑色情服务套餐,这是调查人员在滥用职权吗?
汤:卧底不单廉署有用,其他执法机构也有用,但卧底不像电影里描述得那么浪漫,其实是一个很难很难的工作,压力很大。我还从没见过有人能一边做卧底,一边很享受卧底的角色。做卧底很危险,你要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向不法分子做侦查工作,目的就是要搜证逮捕他们。如果这帮人知道你是卧底,会怎么处置你?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还想着吃鲍鱼,这是本末倒置。鲍鱼好不好吃?我就不知道了,这是见仁见智,但是卧底很辛苦。
记:我们一直说ICA C直接向特首负责,那能不能监督特首?
汤:廉署有职责调查贪污,条例授权予廉署调查涉及任何人的贪污,包括香港的最高领导人。如果对特首涉嫌贪污有合理怀疑,廉署又不调查,那么就得不到市民的支持。在香港,没有人是我们调查工作以外的。当然,不在香港司法管辖范围的,ICA C无权查。
公务员申报机制
对主要官员的要求是高些,敏感职位的官员要求更严格。
记:近几年,廉署处理的案件一半以上都是针对私人企业,廉署如何实施对富豪的监督机制?
汤:对于廉署工作人员而言,只有公营机构、私营机构、主事人、投诉人的分别,我们不会因身份影响我们对人对事的看法。换句话说,在我们看来,富豪不是一个类别,ICA C一视同仁,秉公办理。基本上,无论任何投诉,我们关心的只是有没有一个理由去进行调查,有没有足够的资料让调查继续并取得效果,有什么方法可以尽量将搜证工作做得最好,有没有足够的材料去起诉。
记: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廉署可以去查嫌疑富豪的银行账目,但这些有权有势的人就真的能够让你们轻而易举地查吗?
汤:法律赋予IC A C取证的权力。IC A C可以向法庭申请手令,甚至廉政专员先自己出一个手令,再去法庭办手续,进行搜查行动。不管对方有没有钱,ICA C同样有进入其居所或办公室搜查证据的权力。当然,IC A C绝对不想骚扰一些人,让一些人难堪。因为ICA C也要对公众有交代:有没有滥用职权?
记:近几年,有很多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廉署和内地司法部门有何合作?
汤:这个问题让我想起广东省已退休的检察长张学军。广东省检察院有两样东西值得我特别和你提一提。第一就是自1988年开始,粤港已经建立个案协查安排。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很欣赏这个做法。他表示,香港回归之后,用“个案协查”的次数增加了。这证明,在打击贪污,粤港互助的安排已经实行了20年,并且行之有效。张学军提出的另一课题就是,廉署和广东省检合作,从防贪教育工作着力,制订粤港营商指南,对照相关法例向商家解释,如果有贪污的陷阱你该怎么做,用实例来说明什么是你可以做的,什么是你不能做的。
记:香港有很完善的申报制度,听说公务员被请吃大餐可能就要上报?
汤:这个概念就是要先明白利益是什么意思。公务员不能在没有合法权限、合理解释之下接受利益,这是犯法的。举个例子,你给我支录音笔,完全对我没有要求,那我能不能接受呢?简单地说,如果特首允许,廉政专员你可以接受,那就完全没有问题。但是特首不会让我接受这样的利益,如果没有合理的权限,没有授权,我却接受了它,即使我完全不为对方做任何事情,也是犯法的。
按有关利益的定义,一般来说吃餐饭不是利益。但是有个界定点就是,如果这个邀请是不合理的浮夸。举个例子,如果说请我吃一餐饭要用直升机来接我去澳门,我都贸然地接受,就算是条例里找不到可以告我的地方,那我个人的操守也很有问题。在内部的指引里,有一件事我们要小心,就是虽然我们可以接受别人的宴请,但是如果我们的有关行为让部门的信誉受到影响,这是不容许的。至于会不会因为吃了别人一餐饭,就导致部门声名受辱,那就要看情况了,这个事情还没有发生过,我想也不会发生。如果有人在半岛酒店包一个厅,请了廉署的高级人员去,用最好的东西接待,带了最好的酒,我认为ICA C的声誉就会很差,我们就一定会追究为什么我们的同事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记:那香港的公务员包括高官的财产收入状况是公开的吗?普通人可以查吗?
汤:我们的工资全部是有规定的,是没有秘密的,公开的。
记:你是特指廉署吗?
汤:不仅仅是廉署,整个香港公务员都是这样,我们有申报制度。申报制度也要看你的职位。一般来说,对主要官员的要求是高些。敏感职位的官员要求更严格,申报更加频密,每年就算没有什么事情,我们也是要申报一次。你做了什么投资?比如,买股票、做买卖,任何买卖超过20万元,你在7天之内一定要申报,不然你就犯了规。如果你的投资没有超过20万元,一年之内你也要申报,每年更新你的投资情况报告。我认为,目前来说,这个制度是可以顾忌到别人的私隐,又能让公众有知情权。
内地香港的反腐合作
困难不在合作,我对合作很乐观,困难是贪污的隐蔽性。
记:很多学者认为,内地很难复制香港ICAC的模式,你认为呢?
汤:我不是很认同“复制”的概念。这个和盗版没有关系,香港的廉政制度没有版权。因为不同的社会生态,不同的发展状况,不同的自然环境,需要不同的管制模式。一个700万人的城市,和一个10多亿人的国家比,各种情况相差很远,不能用固定的模式,如果是一刀切,我相信行政效益不会最好。我认为,制度甚至是运作安排上可以相互借鉴,但整个推行方法就要因应不同地方、条件来做衡量。
记:不能复制,最能借鉴的是哪几点?
汤:“借鉴”也不对,最好叫“参考”。现在,内地和香港达成了“惩防并治”的共识。这个“防”包括了“三管齐下”的廉政教育。还有,一定要有很高层的推动。如果最高领导层都强调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成就会更大的。
记:内地对贪官的最高刑法是死刑,你认为死刑的阻吓作用有多大?
汤:中国人或许有这样一个“智慧”,人不会做亏本生意,但砍头的生意一样会做。就是说,死刑的阻吓力量真的那么大吗?这是有疑问的。我说说我的认识。把死刑作为惩罚的灵丹妙药,这是走不通的。你看全世界其他司法体系,没有说有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就低。
记:在内地5000元钱以下不算贪污罪,只是行政处分,香港有反贪专家觉得这个惩处制度应该改。你的意见呢?
汤:行政处分和判刑,虽然两者的严厉性不同,但都否定贪污。在香港,有些贪污行为也仅仅是警戒处理。因为公众会觉得,动用那么多资源处理一件小事,对于整体公众利益来说是不利的。所以我认为,花太多钱,用很多人力物力去调查一些事情,反倒不是最好的方法。如果事情很轻微,我已经警戒过你,也达到了阻吓作用,那也没什么不好。但重要的是,对与错的界限要很清晰,你要否定这样的行为,并且有教育的方法,更加理想的是强化预防方面。
记:在香港和内地合作的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什么问题?
汤:双方合作时,内地和香港必须了解并且接受一点,就是内地的调查人员不能在香港执法。同样,香港也不能在内地执行权力。如果ICA C要取证,就要通过内地的工作人员。那么,跨境调查贪污的困难在哪里?困难不在合作,我对合作很乐观。困难是贪污的隐蔽性。比如香港的某人给内地某人好处。在香港,ICA C可向法庭申请,截取其通讯,派人跟踪。但如果他逃到内地,ICA C不能要求内地的反贪人员用很大资源跟踪他。同样,内地也不能要求我们这样做。难度就是贪污手法层出不穷。这么多年来,犯罪分子摸清了ICA C在香港侦查的流量很高。就离开香港,到别的地方进行不法活动,我们怎么能知道呢?这就是困难。
记:香港和内地将来的反腐合作会朝什么方向推进?
汤:首先讲短期,目前来说很好。ICA C有几宗成功的个案,从内地请人来香港出庭作证。证人跨境取证是可以的,请来香港作证也是可以的。但以后能不能推广得更加普遍?甚至证人不在香港,在内地的法庭,经过合法的程序,提供了证供,ICA C能采纳证供。这样更省事。我始终认为,这些都是技术性的问题,克服并不困难。长远来说,涉嫌贪污的人离境后,特别是涉及贪污比较隐蔽的行为,对执法人员来说是很大的挑战。
另外,深圳是ICA C和内地交流的重点。我在廉署的大楼和深圳纪委官员见过面,相信在短期内我们和深圳的官员也会有进一步的交流。
记者手记
廉署专员请我喝咖啡
确定采访时间后,我收到香港廉政公署新闻主任的电子邮件:采访当天,想请我们到廉政公署的餐厅吃顿便饭。
4月29日中午12时45分,我们到达廉署位于北角崭新的办公大楼。新闻主任带我们来到九楼餐厅,精心安排了一间V IP房。此“V IP”的定义,倒不是房内的装潢有多富丽堂皇,它宽敞明亮,房子正对着九龙湾广阔的海景。
新闻主任盛情请我们先品尝廉署职员餐厅厨师烹制的香港小吃:虾饺、烧卖等。随后,正菜一一呈上。烧鸡、生菜烧香菇、茄子煲、木耳虾仁、炒饭。清淡、典型的港式家常饭。
饭后,我们品尝了久负盛名的廉署咖啡。这是一杯香浓的卡布其诺。轻抿一口,味道并无特别。正如廉署专员汤显明的评价,IC A C请人喝咖啡,味道如何完全取决于喝咖啡人的心情。此刻,我们坐在V IP房里,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咖啡的芬芳自然钻入心底。
下午2时30分,访谈在廉署新成立的廉政建设研究中心进行。当我提出第一个问题:“廉政公署成功的秘诀何在?”汤专员爽朗大笑,称赞我好心肠,以为第一个问题会问“为什么有人给IC A C起‘现代东厂’的负面封号?”他叮咛我放心,此问题一定详细回答。
无论问题多敏感、棘手,汤专员总滔滔不绝、有条不紊、迎刃而解。其间,说到嗓子干涸、嘶哑,就让助手端来一杯热开水,润润嗓子继续谈。原定一小时的采访时间不知不觉延伸至1小时58分。
专访结束后,新闻主任特地为我们准备了“IC A C系列电视剧”———耳熟能详的香港电视明星重新演绎改编版的廉署真实故事,确是让防贪深入人心的好途径。
策划/统筹:深港记者 谢江涛 付可
采写:深港记者 黎媛 实习生 张玮玮